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按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9条具体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担保人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是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道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此时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仍有能力清偿的,仍应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受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执行的,债务剩余部分即为不能清偿的部分。

“二分之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上限只要求不超过二分之一,具体数额则由法官根据担保人和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进行裁量。

二、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是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为中介等情形。此种情形下,无效的结果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免于赔偿责任。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有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者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合同的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因此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对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责任均分的原则,担保人承担责任份额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9条明确了担保人因承担无效担保合同责任后的追偿权。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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