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義這家知名大型歌廳,因涉黃9人獲刑!

“小姐賣淫歌廳視而不見,還繼續為其提供犯罪場所!”北青社區報記者昨日從順義法院獲悉,對於歌廳小姐賣淫一事,身為北京華夏之城娛樂有限公司負責人的楊某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採取放任的態度。在小姐賣淫被抓後,作為歌廳總經理的範某還開會告誡歌廳的媽咪們,要管好自己的小姐,小心被抓。目前,順義法院以介紹賣淫罪,分別對該歌廳負責人楊某、總經理範某、公關部經理張某等共計9人,分別處以4年2個月到1年6個月不等刑期。

順義這家知名大型歌廳,因涉黃9人獲刑!

網絡配圖

檢方

構成組織賣淫罪歌廳內9人被訴

該案的9名被告人案發前均在北京華夏之城娛樂有限公司工作,其中4男5女,25歲的楊某是公司負責人,範某為總經理,張某是公關部經理,李某、於某、赫某、林某均為是銷售經理;吳某為銷售經理助理,殷某為服務部經理。

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以楊某、範某、張某、於某、李某、吳某、赫某、林某犯組織賣淫罪,殷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向順義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

歌廳內組織賣淫 “出臺”最低300元

經審理查明,北京嘉貝年華娛樂有限公司位於北京市順義區,2013年2月註冊成立,經營範圍為歌廳,2014年8月名稱變更為北京華夏之城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之城歌廳”)。

楊某供述稱,其是華夏之城歌廳總負責人。在歌廳裡,會計、收銀員、保安、保潔均為固定工資,男服務員為底薪和所負責包房的消費提成,媽咪為包房消費提成(所訂包房消費的15%)和小姐的手牌錢(媽咪所負責的包房客人點小姐,小姐將從前臺20元購買的手牌給媽咪,媽咪憑手牌到前臺兌換15元,其餘5元歸歌廳),小姐掙坐檯費(即客人給的服務費),一次最低300元,上不封頂。歌廳不給小姐開工資,也不從臺費中抽成。

身為歌廳總經理的範某供述稱,媽咪、小姐到歌廳上班需要他和楊某面試。歌廳與媽咪、小姐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或協議,對他們沒有獎懲措施。歌廳只是規定了小姐上下班時間,提前離開需向範某和楊某請假。

範某承認歌廳有小姐出臺賣淫的情況,但不清楚具體是誰。他說,因為有的小姐花費較大,但她們正常收入並不高,有的小姐沒到下班時間走了,不去掙坐檯費;而是由媽咪單獨將小姐叫走,介紹小姐出臺,所得款項由媽咪和小姐分,不上交歌廳或管理人員。華夏之城歌廳和附近歌廳存在競爭,有時小姐想通過出臺掙錢、媽咪想掙介紹費,歌廳管理層只能開會禁止,但實際上沒法管理。

被抓

張某供述稱,媽咪建了微信群,有事在群裡說。張某稱自己被抓當天,媽咪李某曾在微信群發過“昌平三家歌廳涉黃被抄,咱們歌廳小姐要是出臺別往賓館帶”的圖片,張某告訴於某,別讓小姐把客人往賓館帶了,防止被警察抓住。

媽咪於某供述稱,其於2016年6月左右到華夏之城歌廳工作,任客服經理,負責拉客源、訂包房。歌廳領導層知道小姐出臺的情況。遇到重大節日或公安機關嚴打時,範某給所有媽咪開會,強調這段時間儘量不要安排小姐出臺,怕被抓。歌廳領導對媽咪安排小姐出臺未制止,因為怕影響歌廳生意。

於某稱,自己認識某酒店的的經理劉某某,歌廳介紹客人在該酒店訂房不用登記身份證,而且酒店還會每間房返給於某62元。

2017年4月7日凌晨,劉某某給於某打電話讓到酒店賣淫的華夏之城歌廳的小姐趕緊走,會有檢查。當日下午,於某打電話給林某時,林某稱自己安排小姐到該酒店出臺賣淫被警察抓了。

判決

被認定介紹賣淫罪 主犯獲刑4年2個月

庭審中,楊某、範某、張某均表示自己不知道歌廳女服務員賣淫行為。於某、吳某、林某、赫某、李某則表示,自己介紹賣淫女賣淫屬於個人行為,與歌廳無關,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構成介紹賣淫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各被告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行為,不得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亦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該案中,楊某、範某、張某、殷某作為華夏之城歌廳的管理人員,對歌廳內的介紹賣淫行為負有巡查、制止、報告的責任,亦有制止介紹賣淫行為發生的權力,但是四名被告人在明知歌廳內存在大量介紹賣淫行為的情況下,不僅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制止,而且為了提升歌廳客源、提高歌廳收益,客觀上為介紹賣淫行為提供了場所、信息、結算等條件和便利,促進了介紹賣淫行為的發生。故四被告人與各銷售經理在介紹賣淫範圍內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對歌廳內發生的介紹賣淫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對於歌廳外發生的介紹賣淫行為,因嫖客未到歌廳消費,上述四名被告人主觀上無法知情、客觀上亦未提供便利,該介紹賣淫行為系銷售經理的個人行為,故上述四名被告人不應對該部分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關於本案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予以更正。

最終順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介紹賣淫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判處範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分別判處吳某、赫某、林某、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綜合法制晚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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