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對設置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設置規定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規定

8.2.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築佔地面積大於300㎡的廠房和倉庫;

2 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1m的住宅建築;

注: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於5000m³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築、展覽建築、商店建築、旅館建築、醫療建築和圖書館建築等單、多層建築;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築;

5 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立方米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築。

8.2.2 本規範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築或場所和符合本規範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築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立方米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5000立方米的戊類廠房(倉庫)。

3 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築。

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築。

5 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不大於5000立方米的其他建築。

8.2.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

8.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不小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 佔地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單、多層製鞋、製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 佔地面積大於1500㎡的木器廠房;

4 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 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 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

注:單層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600㎡的火柴倉庫;

3 郵政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0㎡的空郵袋庫;

4 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 設計溫度高於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於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大於1500㎡的非高架冷庫;

6 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 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

8.3.4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米的辦公建築等;

4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老年人建築;

6 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 根據本規範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築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後臺的洞口;

2 應設置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 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捲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釆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後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 下列建築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築面積大於100㎡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 乒兵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 建築面積大於60㎡或儲存量大於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 日裝瓶數量大於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 建築面積不小於400㎡的演播室,建築面積不小於500㎡的電影攝影棚。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檯的試車部位;

3 充可燃油並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氣體滅火系統:

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 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 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築面積不小於120㎡的音像製品庫房;

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築內或同一建築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採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大於1000m³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 罐壁高度小於7m或容量不大於200m³的儲罐可採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 其他儲罐宜採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 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

8.4.1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製鞋、製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的倉庫,佔地面積大於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捲菸倉庫;

3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築,任一層建築面積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築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於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9 淨高大於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淨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大於500㎡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圖示】建築高度大於54m、但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建築高度不大於54m的高層住宅建築,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 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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