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財稅金融政策讓創新「血脈」更暢通

一系列財稅金融政策讓創新“血脈”更暢通

一系列財稅金融政策為企業創新“輸血”,但也存在部分落地難的狀況

“我們公司專注車聯網數據研究和應用,屬於輕資產企業,沒有‘抵押+擔保’,只有‘人腦+電腦’,最大的財富就是幾十項專利。”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公司負責人說起融資成功的經歷,十分感謝扶持創新型企業的好政策。

原來,去年杭州銀行科技支行評估了杭州鴻泉的“幾十項專利”,認為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就果斷給予信用授信1000萬元,採用知識產權質押方式首筆放貸500萬元,企業如虎添翼、迅速壯大。此後,科技支行持續跟進,目前已運用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給予企業授信2000萬元。

貸款融資等金融手段、財稅槓桿等調節方式,對創新型企業能否順利發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鼓勵企業創新的財稅金融政策,如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第六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就“完善科技和金融結合機制,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這些政策措施的實施,不斷為企業創新“輸血”、助力。

然而,記者近期在對杭州、南京、合肥、武漢、西安、北京等6個城市的120家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眾創空間、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進行調查時發現,這些財稅金融政策仍存在部分落地難的情況,不利於科技創新的順暢實施和創新活力的充分發揮。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依然落實難,上市融資政策難以滿足創新型企業需求

調查中記者發現,在獲得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創新型企業特別是初創企業仍有較大難度。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依然落實難。

記者發現,相當一部分企業並沒有像杭州鴻泉那麼幸運。湖北某製造企業董事長說,該企業申請了專利,也評上了高新技術企業,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一直做不下來。他們曾向銀行申請一筆650萬元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各種證明材料厚厚一大摞,最後還是吃了“閉門羹”。

武漢一家科技諮詢公司總經理說,當地2014年前可以用專利權貸到款,後來就需要“配套”固定資產。“可是,如果有固定資產,誰還通過專利質押來貸款呢?”該總經理說,很多租賃辦公用房的創新型企業沒有固定資產,只好抵押個人的房產、車輛去貸款,但又因為不屬於企業資產而無法享受貼息優惠政策。

“不少創新型企業沒有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而銀行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對沒有抵押品的企業往往不敢放貸。”武漢一家通信技術公司負責人說,以前直接撥給企業的政府創新基金現在換了“操作模式”,比如政府出1000萬元與銀行合作,提供政府擔保後這筆基金放大成3000萬元並以貸款形式發放,一般由財政貼息50%。“這項政策很好,但創新型企業往往因為要走銀行貸款途徑反而享受不到。”

杭州林東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9年前就開始研發大型海洋潮流發電系統,由於從事新能源技術研究投入大、風險高,雖然企業捨得投入,政府也有支持,貸款難度依然非常大。董事長林東說,該企業需要8至10年期限的科技貸款,目前還沒有哪種貸款能滿足。“國家科研經費近年來穩步增長,能否切出一塊作為科技貸款,讓政策性銀行或專門的科技銀行來管理,穩定、長期地支持創新型企業?”

——上市融資政策難以滿足創新型企業需求。

武漢某高校一位教授說,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進入資本市場的新企業如果融資超過80%,就要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一審核就要幾個月。有一家生物科技企業2016年融資3000萬元,審核審了4個月,其間所有資金都不能動,不得不咬牙借了800多萬元高利貸來支撐、運轉企業。

該教授認為,生物醫藥企業研發週期長、投資大,上市融資很難符合銷售、業績等非創新類指標。他建議出臺類似香港的科技金融政策,允許生物醫藥企業只要符合“臨床一期完成、市值15億港元、持續研發、有比較知名的投資者、運營經費可以保持115%運轉一年以上”等類似體現創新的指標,即使暫時沒有盈利也可以上市,以此來支持生物醫藥的原始創新。

——資金政策執行中還存在“上急下不急”的情況。

在創新型企業初創階段,政府的專項資金支持十分重要。調查中不少企業認為,專項資金投入要精準,不能“撒胡椒麵”,在具體執行環節上也需要完善。

湖北一位企業家表示,目前國家鼓勵企業創新,存在“上急下不急”的情況。比如,他們有一筆支持資金,從省裡撥到市裡,市裡再到區裡,區裡財政通知發改委,發改委通知糧食局,糧食局又打報告到發改委,發改委同意後再到財政局,最後企業到財政局拿錢,沒有一年半下不來。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稅賦相對偏高,一些創新創業人員缺少獲得感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國家已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激勵科技創新,但在具體實施中,一些創新創業人員仍缺少獲得感。

西安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是西安市引進的一位高級人才。他碰到一個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該首席執行官在公司成立時出資200萬元並持有相應股份,由於企業發展較快並獲得外界認可,股本溢價後產生的資本公積轉增到企業註冊資本,他的個人股份也相應增加,“身價”大漲。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股東,他因此要為增加的“身價”繳納200萬元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這位首席執行官認為,雖然個人股本增加了,但事實上並沒有為此拿到一分錢收益,卻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感覺不太合理。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即便是已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科技型企業,雖然可在5年內分期交,但仍需繳納這筆個人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創業人員持股在稅收政策方面應當靈活一些。不妨先‘記賬’,等將來真正有收益的時候再繳稅。”

南京某高校的一位教授也提到類似情況。他在擔任該高校下屬學院負責人時,曾和地方園區共同成立了註冊資本1000萬元的平臺公司,地方佔30%股權,校方以發明專利入股形式佔70%。隨後稅務部門發出通知,這“700萬元”需要交稅。這讓他們嚇了一跳!該教授認為,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用無形資產入股,獲得股權後即使沒有收益也要納稅。即便允許5年後再交稅,這5年內也不一定會有收益。“這樣的規定最好能改改。”

浙江工業大學工業研究院副院長董華青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的稅負相對偏高,對科技人員積極性影響較大,建議稅率能適當降低,或是像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一樣能夠抵稅。

安徽某大學科技處處長說,交個人所得稅是應該的,但具體實施中,科技成果作價按照“一次性偶然所得”交稅20%,而橫向項目(指與企業合作項目)的所得,按照累進制稅率最高能到45%。例如100萬元科技服務費要交45萬元所得稅,同樣作價100萬元的科技成果轉化只交20萬元,兩者差距較大。

南京眾創空間聯盟理事長羅憲許是企運網首席執行官,這是一家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羅憲許介紹說,作為創投機構人員,投資項目一旦有收益,第一步要交管理公司的所得稅,第二步在分紅時需交個人所得稅。羅憲許既是股東又是高管。他認為,作為高管繳納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合理,但對作為股東還要交分紅的所得稅有些想不開,因為作為投資人投資時已交了企業的所得稅。“我算了一筆賬,賺100萬元分紅後剩下不到40萬元。不分紅錢還在賬上,一分紅就‘沒了’!”

目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已開始施行。南京某科技企業負責人認為,對軟件類公司、研究類公司和遊戲公司等來說,由於其最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導致稅負在營改增後有較大幅度提高。他建議,對這些類型企業,可以考慮把研發人員的工資納入增值稅的抵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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