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學法」建築施工中受傷4種情形不屬工傷

「职工学法」建筑施工中受伤4种情形不属工伤

「职工学法」建筑施工中受伤4种情形不属工伤

當下,農民工和學生參與建築工程建設受到傷害者佔有相當比例。一些受傷者以為自己既然是工程建設勞動者,那麼,其遭遇傷害當然應該享受工傷待遇。殊不知,認定工傷是有條件的,要受到多種法定要件制約。從目前狀況而言,至少有4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當然也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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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臨時僱用缺乏法律從屬性,摔傷非工傷

騰宇建築公司將其承包的商品樓建設工程中的木工活轉包給個體包工頭兒趙某。木工工程完工結算後,騰宇公司項目經理找到趙某,要求其幫助找力工幹收尾活,並約定力工120元/天,中午供飯。同時,雙方約定由趙某負責管理並接送力工,趙某工資為200元/天。

於是,趙某回到村裡召集11名村民到工地上幹活,但其在組織施工中摔傷。事後,趙某以其與騰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為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未獲支持後又訴至法院,法院也沒有支持他的訴求。

評析

本案中,趙某雖然是按照被告公司項目經理要求,履行“找力工、接受並管理力工”的工作,但雙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從屬性。況且,趙某也不是騰宇公司的自有人員。

因此,趙某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2

清包人工費,承攬關係與工傷無關

個休承包者曹某將轉包來的工程中的外牆保溫工程轉包給郝大軍。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書》中約定:清包人工費,以每平方米52元承包給郝大軍。

2017年6月8日下午,郝大軍在施工時摔傷。事後,郝大軍先後申請仲裁、起訴請求確認勞動關係均未獲支持。

評析

郝大軍與曹某簽訂的施工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清包人工費,以每平方米52元承包給郝大軍。由此可以看出,郝大軍是一次性向曹某交付工作成果,曹某也是一次性向郝大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承攬合同關係的特點。

此外,郝大軍可以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和工作進程,與曹某之間不存在支配控制和管理從屬關係,其工作的過程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係。在此關係下,當然不能按照勞動關係認定工傷並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案例3

主要身份是承包,勞動關係難以認定

萬行建築工程公司承包“春天花園”小區商品樓建築工程後,將1號商品樓的承建工程轉包給許利華施工。隨後,許利華又將其中的架子安裝工程轉包給了韓學斌。雙方在轉包合同約定,架子工安裝工程每米18元,按實際施工數量於工程施工完畢後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7年11月17日下午,韓學斌在施工現場不慎從架子板上摔下受傷。事後,韓學斌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調查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韓學斌不服,遂向所在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他這一要求同樣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評析

韓學斌雖然也從事實際勞動,但不能改變其是架子安裝工程承包人的身份,且其主要收入並不是直接從事勞動的報酬,而是安裝工程承包中的剩餘價值,故其本質上應認定為承包人。在此前提下,他在工作中所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4

畢業生提前就業受傷,無主體資格不屬工傷

項曉華系某機電(中專)學校三年級學生,下半學期為實習時間。於是,他與機電學校、某裝潢工程公司三方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一份,約定項曉華工作崗位是電工綜合維護員,每月補助報酬為1800元。

2017年11月2日,項曉華在更換一照明設備外殼時不慎踩空摔傷。事後,項曉華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仲裁機構以其系在校學生,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項曉華不服裁決訴至法院,亦未能得到支持。

評析

項曉華是以在校生實習的名義,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這就將雙方的關係定格為實習關係,也可視為勞務關係。既然是在校生參加實習,他就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以實習實踐活動參加勞動,與接受實習單位之間當然不屬於勞動關係。在此前提下,其受傷當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职工学法」建筑施工中受伤4种情形不属工伤

內容延伸

歷年以來,全國80%以上的工傷都集中在“三工”領域。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三工”呢?

1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工傷最基本的一種情形。

2

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後,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

3

職工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述三種情況,統稱為“三工”。

快速判斷工傷,這些原則你得懂

1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2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3四種情況下受傷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4這三種情況下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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