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下)

上文分析了《刑部大理寺状》确定的岳飞三项罪名中唯一的公罪——淮西之战坐观成败逗留不进,公罪轻,罪不至死。下面我们来分析导致岳飞被杀的两大私罪:指斥乘舆(对皇帝不恭)、写信让张宪岳云谋反,这两项均为重罪,岳飞就死在这两项私罪上。

指斥乘舆(对皇帝不恭)判得对吗?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董先在大理寺作证,称岳飞因淮西兵变和痛失北伐好局而对朝廷有怨言,曾说过“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这话,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事说来话长,可追溯到1136年,当年冬季伪齐30万大军侵宋,“逃跑将军”刘光世再次弃城南逃,宋高宗罢免了刘光世,承诺把刘光世的淮西军划给岳飞指挥,这就是著名的“寝阁之议”。后来高宗又出尔反尔,让吕祉掌管淮西军,岳飞直言吕祉镇不住淮西军恐酿成兵变,但朝廷不采纳。岳飞觉得自己被愚弄了,愤而辞职,高宗连下数诏才召回。1138年八月,郦琼等大将不服吕祉,果然发动兵变,淮西军几乎全部叛国投敌。1140年岳飞第四次北伐,在收复黄河以南所有失地的大好局面下,被宋高宗严令班师,将士们浴血奋战、辛苦打下的胜利果实,被朝廷拱手让人。因为屡屡被朝廷玩弄,岳飞因此发出“国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的怨言。董先之言貌似合理,但却是口说无凭,没有旁证。

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下)

董先在大理寺作证还说:“曾见岳飞言,我三十二岁上建节,自古少有。即不曾见岳飞比并语言。”翻译过来就是:“曾经听到岳飞说自己32岁就成了持牙建节的统兵大将,自古少有。没听到岳飞说和谁比肩之类的话。”这本来是很平常的言语,怎么就成了指斥乘舆对皇帝不恭敬呢?原来宋太祖赵匡胤也是32岁时成为北周持牙建节的统兵大将,在别有用心的人看来,岳飞说这话,就是想和宋太祖赵匡胤比肩,这对赵宋皇室来说是绝对不可接受的。那么岳飞此言是不是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曲解的那样呢?董先证言“即不曾见岳飞比并语言”,直接否定了岳飞要和宋太祖赵匡胤比肩的说法。

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对指斥乘舆该如何判决呢?《宋刑统》有“十恶”重罪,即必死无疑、不能赦免的弥天大罪,但《宋刑统》为防止滥用,又对“十恶”重罪做了规范和说明:“若使无心怨天,不入十恶之条,盖欲原其本情,明证其咎,广恩慎罚。”如果董先说的属实,又有旁人证明,那么依照《宋刑统》,岳飞指斥乘舆符合第六条恶罪“大不恭”,属于死罪。但是董先虽然作证,却是口说无凭,没有旁人能够证明岳飞说过这话,依《宋刑统》“原其本情,明证其咎”的原则,说岳飞指斥乘舆根本就是证据不足,证据不足要么应视为诬告,要么按疑罪从无处理才对。

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下)

写信让张宪谋反判得对吗?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王俊诣都统制王贵,告副都统张宪谋据襄阳为变……以统制官傅选为证。”依照《宋刑统》,如果岳飞写信让张宪岳云谋反证据确凿,那就符合“十恶”重罪第一条“谋反”,属于绝对不赦免的死罪。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

依照史书记载,最初王俊告的只是张宪,并未涉及岳飞。大理寺主审官换成万俟卨、罗汝楫后,王俊翻供说是岳飞写信给张宪,让张宪岳云投靠金人谋据襄阳为变,这就把岳飞扯进去了。那这封信呢?王俊刚开始说自己没有见到岳飞书信,后又再次翻供,说这封信被张宪烧了,谁能证明他说的是真的?没有人。傅选只作证说张宪谋据襄阳为变,但没有证明是岳飞写信给张宪岳云谋反的,更没有证明这封信被张宪烧了。大理寺只好提审岳飞幕僚孙革、王处仁、于鹏、蒋世雄,但这四个人均否认了王俊说法。由此可见,王俊说岳飞写信让张宪谋反无凭无据,纯属诬告。

王贵因严重违反军规差点被岳飞问斩,因此一直对岳飞怀恨在心。他

作为与岳飞有厉害冲突者,理应回避,大理寺不应采信他的证词,何况他翻供后的证词既无人证又无物证,但大理寺却采信了,这是明显的错判

董先是一个见利忘义之徒,《续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二十二记载:“(秦)桧言董先、牛皋才具。帝曰:二人诚骁勇,然先好货,皋嗜酒,未可驭众。”原来董先贪财天下皆知,连皇帝赵构都为之摇头,董先也曾因劫掠百姓财物被岳飞处罚过。2011年武汉工程深挖施工时发现董先墓,已被历代盗墓者多次盗采损毁极其严重,宋墓被盗这么多次十分罕见,足见董先墓陪葬品之丰厚,也证明了董先确实是一个贪财忘义、利欲熏心之徒。这样的人,其证言又有几分可信度呢?

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下)

刑部大理寺审判在证人证言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也没有遵从回避原则,证人可信度严重成疑,怎么能依据王俊、董先的一面之词定罪呢?举证回避原则可是从战国时代法家学派兴起之后历朝历代审案的基本原则,难道刑部大理寺不知道吗?这是多么业余的审判人员啊!岳飞案主审官先是何铸和周三畏,他们审问多日、传讯证人、寻找证据,认定岳飞无罪,上奏了朝廷。然后主审官换成了秦桧死党万俟卨、罗汝楫后,王俊马上一而再再而三地翻供,董先的原话“我三十二岁上建节”也被篡改成了“我与太祖俱三十二岁上建节”,这难道不是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吗?

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岳飞案都是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怪不得历朝历代均不认同《大理寺状》这份“判决书”的公正性。南宋史学家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岳少保诬证断案》中说:“余尝得当时行遣省札,考其狱词所坐,皆一时锻炼文致之词,然尤不过如此,则飞之冤可见矣。”他的结论是“诬证断案”,千百年来一直是历史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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