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被殺案存在哪些錯判?(下)

上文分析了《刑部大理寺狀》確定的岳飛三項罪名中唯一的公罪——淮西之戰坐觀成敗逗留不進,公罪輕,罪不至死。下面我們來分析導致岳飛被殺的兩大私罪:指斥乘輿(對皇帝不恭)、寫信讓張憲岳雲謀反,這兩項均為重罪,岳飛就死在這兩項私罪上。

指斥乘輿(對皇帝不恭)判得對嗎?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董先在大理寺作證,稱岳飛因淮西兵變和痛失北伐好局而對朝廷有怨言,曾說過“國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這話,這是怎麼回事呢?這事說來話長,可追溯到1136年,當年冬季偽齊30萬大軍侵宋,“逃跑將軍”劉光世再次棄城南逃,宋高宗罷免了劉光世,承諾把劉光世的淮西軍劃給岳飛指揮,這就是著名的“寢閣之議”。後來高宗又出爾反爾,讓呂祉掌管淮西軍,岳飛直言呂祉鎮不住淮西軍恐釀成兵變,但朝廷不採納。岳飛覺得自己被愚弄了,憤而辭職,高宗連下數詔才召回。1138年八月,酈瓊等大將不服呂祉,果然發動兵變,淮西軍幾乎全部叛國投敵。1140年岳飛第四次北伐,在收復黃河以南所有失地的大好局面下,被宋高宗嚴令班師,將士們浴血奮戰、辛苦打下的勝利果實,被朝廷拱手讓人。因為屢屢被朝廷玩弄,岳飛因此發出“國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的怨言。董先之言貌似合理,但卻是口說無憑,沒有旁證。

岳飛被殺案存在哪些錯判?(下)

董先在大理寺作證還說:“曾見岳飛言,我三十二歲上建節,自古少有。即不曾見岳飛比並語言。”翻譯過來就是:“曾經聽到岳飛說自己32歲就成了持牙建節的統兵大將,自古少有。沒聽到岳飛說和誰比肩之類的話。”這本來是很平常的言語,怎麼就成了指斥乘輿對皇帝不恭敬呢?原來宋太祖趙匡胤也是32歲時成為北周持牙建節的統兵大將,在別有用心的人看來,岳飛說這話,就是想和宋太祖趙匡胤比肩,這對趙宋皇室來說是絕對不可接受的。那麼岳飛此言是不是那些別有用心的人曲解的那樣呢?董先證言“即不曾見岳飛比並語言”,直接否定了岳飛要和宋太祖趙匡胤比肩的說法。

那麼,在案件審理中,對指斥乘輿該如何判決呢?《宋刑統》有“十惡”重罪,即必死無疑、不能赦免的彌天大罪,但《宋刑統》為防止濫用,又對“十惡”重罪做了規範和說明:“若使無心怨天,不入十惡之條,蓋欲原其本情,明證其咎,廣恩慎罰。”如果董先說的屬實,又有旁人證明,那麼依照《宋刑統》,岳飛指斥乘輿符合第六條惡罪“大不恭”,屬於死罪。但是董先雖然作證,卻是口說無憑,沒有旁人能夠證明岳飛說過這話,依《宋刑統》“原其本情,明證其咎”的原則,說岳飛指斥乘輿根本就是證據不足,證據不足要麼應視為誣告,要麼按疑罪從無處理才對。

岳飛被殺案存在哪些錯判?(下)

寫信讓張憲謀反判得對嗎?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王俊詣都統制王貴,告副都統張憲謀據襄陽為變……以統制官傅選為證。”依照《宋刑統》,如果岳飛寫信讓張憲岳雲謀反證據確鑿,那就符合“十惡”重罪第一條“謀反”,屬於絕對不赦免的死罪。那麼,事實是怎樣的呢?

依照史書記載,最初王俊告的只是張憲,並未涉及岳飛。大理寺主審官換成万俟卨、羅汝楫後,王俊翻供說是岳飛寫信給張憲,讓張憲岳雲投靠金人謀據襄陽為變,這就把岳飛扯進去了。那這封信呢?王俊剛開始說自己沒有見到岳飛書信,後又再次翻供,說這封信被張憲燒了,誰能證明他說的是真的?沒有人。傅選只作證說張憲謀據襄陽為變,但沒有證明是岳飛寫信給張憲岳雲謀反的,更沒有證明這封信被張憲燒了。大理寺只好提審岳飛幕僚孫革、王處仁、於鵬、蔣世雄,但這四個人均否認了王俊說法。由此可見,王俊說岳飛寫信讓張憲謀反無憑無據,純屬誣告。

王貴因嚴重違反軍規差點被岳飛問斬,因此一直對岳飛懷恨在心。他

作為與岳飛有厲害衝突者,理應迴避,大理寺不應採信他的證詞,何況他翻供後的證詞既無人證又無物證,但大理寺卻採信了,這是明顯的錯判

董先是一個見利忘義之徒,《續資治通鑑》卷第一百二十二記載:“(秦)檜言董先、牛皋才具。帝曰:二人誠驍勇,然先好貨,皋嗜酒,未可馭眾。”原來董先貪財天下皆知,連皇帝趙構都為之搖頭,董先也曾因劫掠百姓財物被岳飛處罰過。2011年武漢工程深挖施工時發現董先墓,已被歷代盜墓者多次盜採損毀極其嚴重,宋墓被盜這麼多次十分罕見,足見董先墓陪葬品之豐厚,也證明了董先確實是一個貪財忘義、利慾薰心之徒。這樣的人,其證言又有幾分可信度呢?

岳飛被殺案存在哪些錯判?(下)

刑部大理寺審判在證人證言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和不足,也沒有遵從迴避原則,證人可信度嚴重成疑,怎麼能依據王俊、董先的一面之詞定罪呢?舉證迴避原則可是從戰國時代法家學派興起之後歷朝歷代審案的基本原則,難道刑部大理寺不知道嗎?這是多麼業餘的審判人員啊!岳飛案主審官先是何鑄和週三畏,他們審問多日、傳訊證人、尋找證據,認定岳飛無罪,上奏了朝廷。然後主審官換成了秦檜死黨万俟卨、羅汝楫後,王俊馬上一而再再而三地翻供,董先的原話“我三十二歲上建節”也被篡改成了“我與太祖俱三十二歲上建節”,這難道不是徹頭徹尾的冤假錯案嗎?

無論從哪一方面看,岳飛案都是一起明顯的冤假錯案,怪不得歷朝歷代均不認同《大理寺狀》這份“判決書”的公正性。南宋史學家李心傳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嶽少保誣證斷案》中說:“餘嘗得當時行遣省札,考其獄詞所坐,皆一時鍛鍊文致之詞,然尤不過如此,則飛之冤可見矣。”他的結論是“誣證斷案”,千百年來一直是歷史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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