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检动态丨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活动进行同步监督2018

近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察部对司法局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开展同步监督,确保了刑罚执行合符规范。

枣检动态丨枣阳市检察院依法对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活动进行同步监督2018/9/1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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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某,男,系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人,2017年12月28日,兰某某酒后驾驶普通客车时被查获,2018年5月4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实施社区矫正。枣阳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配发定位手机,便于对其活动轨迹实时监督。缓刑考验期间,兰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越界到襄阳被查获,后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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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枣阳市司法局将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某缓刑执行收监建议和相关材料送交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同时未能遵守请假外出监管规定,其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9月6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同时派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检察意见。当日,枣阳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兰某某的缓刑部分,决定对罪犯兰某某收监执行拘役三个月,将其交付枣阳市看守所执行。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枣阳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对该裁定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制作了收监执行裁定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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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察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办案,在撤销缓刑案件的收监执行提请审查环节和收监执行裁(决)定审查环节中开展同步监督,不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切实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字丨谌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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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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