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經營許可證》介紹及功能

《典當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是為了規範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的規範。《典當經營許可證》是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再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准並頒發的資格。

《典當經營許可證》是經營典當行或從事典當業務的合法憑證,是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和領取營業執照的前提,是經營典當行或從事典當業務的企業的合法保障。

《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辦資格

《典當經營許可證》是由商務部統一管理,統一監製,實行統一編碼的。根據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典當管理》應先滿足設立典當行和設立分支機構的資格。

1.設立典當行的資格: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控股。

(6)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2.設立分支機構的資格:

(1)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2)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並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3)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4)典當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

(5)典當行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6)其他規定的相關條件。

哪些企業需要申請

隨著市場機制的改革,市場經濟的越來越規範化,法律體制以及典當行監管體制的越來越健全化,對於想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典當業的企業來說,必須先申》的企業:

1、經營典當行的企業

2、從事典當業務的企業

3、其他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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