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最全攻略:你想要的,這裡都有!

商標註冊完成後,對於申請人來說,終於可以鬆口氣了。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後續商標使用不當,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商標撤三”。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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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三的依據

當心儀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後,唯一獲得該商標的方法便是申請撤三,可以從以下六個方便進行印證。

看商標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規範,比如是否使用在核準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

看註冊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觀因素影響,商標可能會出現閒置;

看註冊地址是否一致。比對商標註冊的地址和實際經營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時接收到商標局下發的各種通知,不能及時作出回應,從而被撤銷;

看是否有經營資質。有些商品或者服務涉及到特定的行業,需要具備特定的資質才能正常經營。比如食品、藥品。如果沒有相關資質,也就等於無法正常使用商標;

是核心商標還是保護性商標。如果擬申請撤銷的商標是註冊人主營業務所在類別上的商標,則撤銷可能性較低;如果是註冊人在非營業範圍上註冊的防禦性商標,則撤銷可能性相對較高;

註冊時間長還是短,老商標還是新商標。一般而言,註冊時間越長,商標獲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註冊時間越短,商標得到重視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對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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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三的條件

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註冊之後,如果不使用是對商標符號資源的浪費,也是他人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攔路虎。對於閒置的商標,法律規定了到時“清理”的制度,也就是“商標撤三”制度。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及其註冊信息的。商標註冊之後,商標註冊人不能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比如,對註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後還加上註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也不得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如果確需改變,應該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進行變更。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根據法律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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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三的技巧

以誰的名義申請。一般不將實際需求者作為撤銷申請人,也就是說,他的商標妨礙你家商標申請了,你不要親自出馬。而是找一個跟你方沒有關聯的第三者作為申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標,有利於提升撤銷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銷失敗了,還可以談轉讓和收購的問題;

申請撤銷的商品項目。如果爭議商標的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候,是針對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了申請註冊,那我們在撤銷申請時,必須撤得乾淨全面,如果在後續的複審程序中,註冊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證據,那你的勝算就又大了一點;

撤三申請的時間。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請”的時間節點,把商標爭取過來,最少是先爭取到你的名下,成為商標的新申請人。目前相對穩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時提交註冊申請。正常情況下,商標會被駁回,駁回複審過程中撤三結果不能審結的,可以向商標評委書面請求中止審理,等待撤三結果確定後再做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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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三的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一份《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申請書》,並書面說明一下這枚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第二步:商標局受理

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後,給註冊人下發《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要求註冊人自收到這份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

第三步:註冊人按期提交使用證據

商標局收到證據材料後,進行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註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註繼續有效的決定書”,反之,會下發“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書”;

第四步:提出撤銷複審申請

對於商標局做出的撤銷決定或者維持決定,註冊人以及撤銷申請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複審申請”。

提出商標撤三申請後,需要怎麼證明對方“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商標呢”?其實,申請人是不需要證明的,需要商標所有人證明被申請撤銷的商標進行了實際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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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撤三的舉證

當有人申請對我方商標進行撤三申請時,我方可以通過以下材料予以駁回。

● 近三年的商標宣傳材料(包括在報紙、雜誌、網絡、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的宣傳資料;和公司製作的宣傳單頁、手冊等;公司促銷或其他推廣宣傳活動資料);

● 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企業招牌、加盟許可合同;

● 近三年銷售範圍,銷售額說明,銷售發票複印件、納稅申報證明等;

● 近三年的廣告宣傳費用統計(請加蓋公章),最好能提供與廣告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相應費用支付發票複印件;

● 相關媒體對企業的報道、採訪等材料;

● 企業參加各類展會、推介會等公開了使用商標的證明:譬如參展照片、參展證、繳費發票等;

● 帶有商標標樣的產品質檢報告;

● 帶有企業商標標識的資質證明及所獲榮譽證書:包括各種獎章、獎狀、榮譽及稱號等。

● 單一的商標使用證據,如廣告物品、包裝物等往往並不能充分證實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時,可以出示多種證據,讓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彼此關聯,形成證據鏈條。

2018年8月13日,商標局發佈關於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相關說明,明確了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並列舉了不被視為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情形。具體可以參照本文介紹:商標被異議、撤三、駁回時應提供哪些證據?商標局這麼說:

在日常工作中,保管好商標推廣使用的證據尤其重要,但是如果沒有保管好相應的證據,該怎麼辦?

可以對取得的商標提出重新申請請求(最好是快到三年時提出重新申請),雖然需要花費一點費用,相對被撤銷的風險要值的多,且要保持申請人一致;

企業須正確使用商標,避免使用不當造成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且各種證據材料方面最好有一定時間體現,有實力的企業可以定時的對使用證據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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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的注意事項

●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繫;

●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 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 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 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程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 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最後,信思知識產權提醒:商標撤三是打擊他人惡意佔有商標資源的直接手段,也可幫助掃清自己商標註冊的障礙,避免商標資源浪費,企業應當合理提出“撤三”以及規避“撤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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