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是否還可以要求交強險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是否還可以要求交強險賠償?

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事故受害人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全部或者部分賠償的情況下,是否還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呢?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原則來看,我國法律對於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適用“填平原則”,也即損失多少,實際賠償多少,沒有損失,不予賠償。交強險設立的目的主要在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防止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出現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難以向侵權人求償等情況,受害人無法及時得到救助。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同時結合各地法院的一些生效判例。我們認為:在交通發生後,受害人對於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或者向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具有選擇權。在受害人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全部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無權再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在受害人從侵權人處獲得部分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時作相應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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