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是否还可以要求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是否还可以要求交强险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也即损失多少,实际赔偿多少,没有损失,不予赔偿。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防止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出现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等情况,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各地法院的一些生效判例。我们认为:在交通发生后,受害人对于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者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作相应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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