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企業在經濟交往中防止合同欺詐的對策(之五)

談企業在經濟交往中防止合同欺詐的對策(之五)

五、可以對合同進行必要的公證

經濟合同的公證是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申請,由公證部門依法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合同的成立具有證明作用的一項制度。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對另一方的主體資格、代理權限或者履約能力等情況不甚瞭解,或者對合同的內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沒有把握,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由公證部門來對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及所籤合同內容進行全面審查,以確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這對於防止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和減少合同糾紛,提高合同履約率有著重要作用。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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