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纠纷的危害及成因

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股东的合作是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公司抵御风险的堡垒。可以抵御外来冲击的堡垒,却难以抵御股东纠纷给公司带来的损害。

所谓股东纠纷,是指股东产生的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无法自行调解的纠纷。

公司股东纠纷的危害及成因

一、股东纠纷的案例及危害

1.某公司两股东AB各持股50%,A负责为公司贷款筹资及开拓市场,B负责公司的日常经常,公司利润喜人。由于设立公司时AB的关系极好,双方充分信任,公司没有设置必要的制约机制,对公司而言两个股东都有财权,都不必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就从公司调款。渐渐的双方都对对方调动资金的用途产生怀疑,矛盾逐步上升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终于A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公司账户。情况传出后,公司的技术和销售骨干纷纷跳槽,公司的客户也一个个地被竞争对手挖走了,公司损失巨大。

2.某公司由五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其中两位大股东持股合计超过80%,公司一度业绩良好。后因两位大股东因生活问题伤害感情,不愿面对,均拒绝出席股东会,造成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一个大股东做出的任何经营决策都会受到另一位大股东的反对。公司的失职经理无法解聘,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股东不给担保……,一个很有盈利潜力的公司发生严重的经营困难,经股东起诉,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3.某公司的股东为父子三人。当初父亲独自创办(有其他名义股东)公司,并取得不错的业绩,成为名震一方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两子成年后,父亲先后安排两子任公司高管。为了资本运作,父亲将两个子公司的主要股份挂到两子名下,并交两子经营,儿子成了法律意义上股东和实际的经营者。随着地位的提高和对公司经营的了解,儿子逐步对父亲的经营方略产生质疑。随着母亲去世,父亲续弦,父子矛盾明朗。当父亲为了母公司扩大规模需要,向两子经营的子公司调拨资金时,两子拒绝,父气愤,但也无奈。父亲知道儿子的经营能力,知道儿子的公司迟早要破产,只等按市场规律收购两子公司的股权。当两子公司发生资金困难,需要父亲经营的母公司资金支持时,父亲坚决地拒绝了儿子的要求,甚至父公司拒绝为子公司贷款担保。两子公司先后停产、达到破产的边缘,两子在经济规律逼迫下,向父亲低头,交出公司。父亲接手子公司后,再召回跳槽的销售骨干、夺回流失的市场,才使两子公司恢复元气。但两子公司由停产、停销、人才和市场流失,到复产、复销,损失过亿。

公司股东纠纷的危害及成因

二、股东纠纷的原因

1.缺少对公司原理的认识。许多公司的股东缺少对公司基本原理的认识,不知何为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盈利时,公司当然会自行承担责任,不必追究股东的责任,只有在公司无法自行承担责任时(如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谈到股东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法》最关注的不是公司的盈利,而是公司亏损甚至破产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并将作为公司名称的法定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立公司不仅应想到盈利,更应想到亏损,想到任何可能导致公司亏损的因素,并防止这个因素的发生。而许多股东只关注公司乐观前景,而不关注公司的失败,尤其是股东纠纷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缺少对亲情、友情的理性认识。中华民族是重感情的民族,在这种民族文化中人们往往缺少对亲情、友情的理性认识,没有感情的限度概念,无限度地夸大感情的作用,以至于通常受到感情的伤害。实际上在经济社会中,感情是可以货币化衡量的,感情可以抵御金钱的数量是有限的,至少是符合概率规律的,如对中产阶层的人群而言,面对一万元的挑战,95%人的感情是牢不可破的;对于百万元的挑战,50%人的感情都可能被攻破;如果是万万元的挑战,95%人的感情都会败下阵的。过分相信感情的力量而导致公司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

3.内控观念不足。许多股东的公司内部控制观念不足,甚至不知内控为何物,对《公司法》中规定的最基本内控制度一无所知,如果不是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甚至不会制定公司章程。即使制定公司章程,也是为了应付工商局的“摆设”,根本没有公司内控制度的意义。

4.过高估计内控成本。许多公司股东过高估内控管理成本,认为严格的内控制度会降低公司经营决策效率,使股东承担不必要的时间、精力成本;低估内控管理效益,认为那不会给股东带来利益,只会带来麻烦。所以不设立或不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5.缺少内控知识。有些股东虽然有内控观念,但缺少公司内部控制知识,不知如何建立内控制度,造成内控观念无法落实,最终导致股东纠纷、公司受损。

(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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