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東協議轉讓部分公司股份暨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特別提示:

1、本次權益變動涉及公司股份比例未觸及要約收購;

2、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作為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廣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地位發生變化;

一、本次權益變動的基本情況

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東江環保”)於2018年10月10日接到股東通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張維仰先生與控股股東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晟公司”)於2018年10月10日簽署了《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張維仰之股份轉讓協議書》(以下簡稱《股份轉讓協議書》),張維仰先生擬將其持有的東江環保44,355,006股A股股份(下同)(佔公司股本總額的5%)協議轉讓給廣晟公司。

二、交易情況

(一) 交易雙方的基本情況:

1、轉讓方:張維仰

身份證號碼:440301196507******

2、受讓方:廣晟公司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法定代表人:許光

註冊資本:人民幣100億元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17號廣晟國際大廈50-58樓

經營期限:1999年12月23日至長期

(二) 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

2018年10月10日,廣晟公司(“受讓方”)與張維仰(“轉讓方”)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下:

1、標的股份

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轉讓方合法持有東江環保無限售條件的股份數量為70,968,009股。本次轉讓中,轉讓方擬向受讓方轉讓其合法持有的東江環保44,355,006股股份(以下稱“標的股份”)。標的股份全部為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2、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轉讓股份的定價依據

雙方同意本次股份轉讓價格以東江環保A股股票於轉讓方承諾轉讓標的股份之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為定價基礎依據。

前述交易均價=轉讓方承諾轉讓標的股份之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額/轉讓方承諾轉讓標的股份之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總量。

經雙方確定,本次轉讓價格為14.5元/股,合計價款為643,147,587元(含稅價)。

(2)標的股份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

轉讓方確認並同意其配偶與受讓方在共同指定的銀行開立銀行共管賬戶及簽署賬戶監管協議。

本協議生效且共管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向共管賬戶預付人民幣200,000,000.00元。

標的股份過戶登記至受讓方名下當日(如因銀行工作時間受限原因當日無法辦理匯款的,相應順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根據轉讓方指令,雙方應相互配合將共管賬戶內的預付款本金(不含賬戶內利息)匯至協議約定的個人賬戶。共管賬戶在本交易完成後的剩餘孳息或其他衍生權益均由受讓方享有。

受讓方應於標的股份過戶後5個工作日內,將標的股份剩餘轉讓款支付至協議約定的個人賬戶,完成全部轉讓價款的支付義務。

3、承諾和保證

轉讓方保證在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後,對於轉讓方持有的剩餘3%的股份,在轉讓方仍為東江環保股東的情況下,轉讓方轉讓東江環保該3%股份(包括部分轉讓以及全部轉讓)時,不得將股份轉讓給第三方導致該第三方持有東江環保股份比例超過受讓方持股比例。

4、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受讓方違反約定不受讓標的股份的,需承擔違約金20,000萬元。轉讓方違反約定不轉讓標的股份的,需承擔違約金20,000萬元。

(2)受讓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支付股份轉讓款、未按本協議約定向深交所提交標的股份轉讓的申請材料及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遞交標的股份過戶登記的申請及辦理過戶登記或轉讓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取得完稅證明以及不履行配合、協助提供需轉讓方提供的資料(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延期取得完稅憑證及相關材料的則時間順延)的,每延遲一日,均應按照受讓方應付金額萬分之五的標準承擔違約金。逾期三十日,仍未按前述約定履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20,000萬元。

5、協議的生效及解除

(1)本協議自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且轉讓方簽署之日起成立。

(2)本協議成立後,在本次股權轉讓事宜獲得受讓方董事會決策程序審議通過之日起即行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董事會仍然未能作出並向轉讓方提供受讓方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股份轉讓的決議原件以實現本協議生效的,則本協議自動失效。若因生效條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協議無法生效的,協議任何一方不追究協議他方的法律責任。

(3)如果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督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進本次標的股份交易,或者標的股份被司法機關、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採取了凍結、查封、限制轉讓等措施,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受讓方或轉讓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轉讓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有義務配合將共管賬戶中的款項均退還受讓方。

三、權益變動的具體情況

1、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具體情況

2、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張維仰(自然人)和廣晟公司(企業法人)。

3、本次權益變動前後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情況

本次權益變動為轉讓方張維仰先生擬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將其持有的東江環保44,355,006股股份轉讓給廣晟公司,佔公司總股本5%。

本次權益變動前:張維仰先生持有東江環保70,968,009股股份,佔東江環保總股本的8%;廣晟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合計持有東江環保139,456,690股股份,佔東江環保總股本的15.72%。

本次權益變動後:張維仰先生仍持有東江環保26,613,003股股份,佔東江環保總股本的3%;廣晟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在持有東江環保139,456,690股股份的基礎上,再通過協議受讓,獲得張維仰先生持有的44,355,006股股份,合計將持有東江環保183,811,696股股份,佔東江環保總股本的20.72%。

四、本次權益變動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權益變動完成後,張維仰先生將持有東江環保26,613,003股股份,佔東江環保總股本的3%;廣晟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將持有東江環保183,811,696股股份,佔東江環保總股本的20.72%。本次權益變動未導致廣晟公司作為公司控股股東以及廣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地位發生變化。

目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運作情況正常,董事和監事均正常履職,前述事項未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及規範運作產生影響。

五、承諾履行的情況

1、首次公開發行時張維仰先生承諾: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張維仰先生已履行完畢。

2、本次股權轉讓不違反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及深交所《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六、其他相關說明

1. 經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網查詢,本次協議轉讓事項的受讓方廣晟公司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

2. 本次協議轉讓事項尚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辦理過戶審批及登記手續,因此能否最終完成實施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股份轉讓事宜的進展情況,並督促相關方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備查文件

張維仰與廣晟公司簽署的《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張維仰之股份轉讓協議書》;

特此公告!

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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