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突發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此法條將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死亡和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囊括到了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但實務中對此法條的理解和應用一直存在不同觀點。

案情簡介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張某,A鐵路局職工,任職司機,2014年4月27日,因在單位值班時突感身體不適,遂向單位請假回家休息,但不幸於次日被發現死亡。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其妻代某於2014年5月29日就張某死亡一事向人社廳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廳於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之後代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並責令重新認定。

裁判結果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終維持了人社廳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法律分析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本案中,張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直接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張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不能視同工傷,人社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於法有據。

法律提示

「权益」突发疾病先回家再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1、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於這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2、職工在上班期間,感到身體不適,建議先到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無礙後再回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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