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自殺:法律界的一大難題

在大學學術英語課上,小編的老師曾經發起過一場關於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的討論。

材料中的故事大抵是妻子患重病無法自主行動,乞求丈夫幫助她自殺。丈夫雖然心痛,但是決定幫助妻子自殺。他將妻子搬進車裡,自己坐在駕駛座上,將車尾氣導管中的氣體導入車內,打算和妻子一起離開世界。然而妻子由於體弱,自殺成功,但是丈夫卻昏迷,最終被救醒。請問丈夫是否應該被判有罪?

協助自殺:法律界的一大難題

在我國刑法中,“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

去年,一則母親殺害兒子的新聞,掀起了我們對於協助自殺的討論。

協助自殺:法律界的一大難題

協助自殺:法律界的一大難題

母親在法庭上為自己陳述:“兒子因為早產,出生時就被確診大腦發育不良及軟骨症,不會說話,生活也不能自理,一直是自己在照顧他。現在兒子已經46歲了,自己身體也不好,擔心會先他離世,怕別人照顧不好他,才有了喂吃安眠藥,讓他在沒有知覺下死去的念頭。”

法院最後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理由是,生命權是人的最高權利,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即使是母親,也無權剝奪兒子的生命。

協助自殺:法律界的一大難題

但是除了這類自願通過他人協助進行自殺的形式,協助自殺還有更廣泛的叫法——“安樂死”

周恩來的夫人鄧穎超在遺囑中寫道:

“ 我得重病的時候,或我臨死的時候,千萬不要搶救,那時候搶救沒有什麼意義,只能延續那麼一兩天的生命,搞得醫生和病人都痛苦。我看報紙上說美國有一個安樂死醫院,人老了,該辦的事情都辦完了,就可以安靜地沒痛苦地死去,我看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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