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IPO企業員工激勵問題證監會反饋意見關注重點

員工激勵是企業一項重要的人力資源投入。為了維護和促進企業的高速發展,激發員工對待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公司會用股權或期權的形式激勵員工。

而在企業申報上市的過程中,由於員工激勵問題可能對企業股權結構的穩定性造成影響,也是容易出現利益安排的薄弱環節,因此,對擬IPO企業的員工激勵結構和激勵方式也是監管層審核的重點內容。

那麼,證監會關注的員工激勵問題主要有哪些呢?企業在申報IPO時需要對哪些信息進行公開呢?我們統計了自2015年4月28日以來中國證監會公開的1042件反饋意見文書,從中梳理出了擬上市公司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和意見。

一、員工激勵問題關注情況綜述

申請IPO公司的反饋信息顯示,企業申報IPO過程中員工股權激勵領域主要存在以下幾類監管點:

1. 股權激勵方案之主要內容

證監會對於企業進行股權激勵的主要條款和重要事項非常關注,包括:

(1)股權激勵是否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規定;

(2)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服務年限、限售期;

(3)股權激勵的購買價格、定價依據及合理性;

(4)股權激勵是否涉及稅收風險,是否符合稅收法律規定;

(5)股權激勵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6)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等等;

(7)作為激勵對象的員工離職,其所持股份如何處置,是否導致股東發生變化,是否導致發行人股本結構變化。

2. 員工持股平臺的設立及存續相關問題

證監會對於員工持股平臺往往會予以特別關注:

(1)員工持股平臺的股權結構、出資資金來源,股東/合夥人的身份、選定依據、工作履歷、入職時間和職務、所任職務及其繳納出資額之間的關係及合理性;

(2)是否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客戶或供應商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3)員工持股平臺的股東/合夥人變動情況及原因;

(4)員工持股平臺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5)員工持股平臺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6) 董監高通過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股份鎖定和減持承諾;

(7)是否存在故意利用持股平臺規避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

(8)是否存在同一員工在一個以上持股平臺同時持股的情況,需要說明其原因和合理性。

3. 股權激勵計劃對發行人股權機構穩定性的影響

證監會對於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影響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性特別看重,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存在正在執行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會影響股權結構穩定性問題,是否符合《首發管理辦法》關於股權清晰、穩定的要求,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4. 股權激勵的有關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是否構成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中公允價值確定依據、會計處理過程以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問題。

二、員工激勵問題數據統計

從2015年4月28日至今,證監會網站一共有公開反饋意見1042篇,其中,證監會公開反饋意見中共有278件明確表示了對員工激勵問題的關注。

1. 數據綜述

根據統計,所有關注問題中,證監會反饋意見中有關員工持股平臺相關的問詢數量最多,達159件。其次是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共計99件。

擬IPO企業員工激勵問題證監會反饋意見關注重點

備註:部分反饋意見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注點。

2. 員工持股平臺問題的分類統計

以上數據顯示,員工持股平臺問題在證監會反饋意見中關注最多,情況也比較複雜。在此,對員工持股平臺問題的重點關注問題進行統計。

在員工持股平臺相關的問題中,證監會對股東範圍/選定依據及其在發行人的任職情況及時間披露問題關注的最多,共有122份反饋意見直接提到這一問題。其它的關注重點還包括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員工持股平臺的合夥人離職轉讓股份問題、是否存在故意利用持股平臺規避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等問題。

擬IPO企業員工激勵問題證監會反饋意見關注重點

備註:部分反饋意見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注點。

三、重點問題舉例

(一)員工持股平臺中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例:安徽金春無紡布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欣金瑞智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欣金瑞智”)為安徽金春無紡布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持股平臺,反饋意見原文: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欣金瑞智的歷史沿革,其股東在發行人處所任職務及時間;欣金瑞智向發行人增資時存在未驗資情形發生的原因,處理結果,該股東增資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增資的原因、資金來源,定價依據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該事項是否導致發行人股東出資不實,是否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法律障礙。”

(二)員工持股平臺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例: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饋意見原文:

“根據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員工持股平臺曾存在委託持股情形。(1)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作為間接股東的發行人員工進入發行人工作的時間、任職情況、身份背景及近5年工作經歷情況,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一致行動關係等情況。(2)請補充說明上述股權代持的清理過程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代持股東與被代持股東是否存在糾紛或爭議,相關股權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是否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3)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三)員工持股平臺合夥人離職股份轉讓約定問題

例:上海永冠眾誠新材料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反饋意見原文: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上述合夥人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及在發行人處任職情況,合夥人出資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合夥人與發行人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上述合夥企業的合夥類型、合夥期限、合夥人名稱或姓名(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上述合夥人是否存在離職情形,離職時相關股份的處理情況;上述協議是否導致發行人股份處於不確定狀態,是否符合《首發管理辦法》關於股權清晰、穩定的要求,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四)是否存在故意利用持股平臺規避股東超過200人的情形

例:大連華信計算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反饋意見原文:

“發行人及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涉及200人監管事項,如涉及,請說明具體情況以及是否履行備案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五)是否存在同一員工在一個以上持股平臺同時持股的情況,需要說明其原因和合理性

例:深圳欣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斯泰科技”)和深圳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奇迪科技”)為深圳欣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持股平臺,反饋意見原文:

“說明胡峻凡於2014年從發行人離職但仍通過鑫奇迪科技持有發行人股權的原因。說明部分發行人員工同時通過2個員工持股平臺持有發行人股份的原因。補充披露奇斯泰科技、鑫奇迪科技的各出資人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之間的親屬關係。”

(六)是否存在限制或約束性條款

例: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反饋意見原文:

“補充說明2013年5月24日增資價格以2012年6月經審計和評估價格作為增資價格依據的原因,如為何不以2012年12月31日或2013年3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新業投資及相關自然人現金增資的資金來源及合法性;新業投資及自然人出資是否已經實際繳納、是否存在代持、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是否提供了財務資助、員工持股是否有相應的限制或約束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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