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用地自动续期,有一个显著变化!利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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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

9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人关注。目前物权编草案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新华社报道,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这一精神,当时的解释是,住宅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但缴不缴费,以及如何缴费都没有明确。而此次的变化是,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仅仅从文字上面来看,其实这次有了显著变化,即从以前根本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变成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如何如何”,也就是说,缴费将是必须和肯定的,这比之前明显进了一步,但同时也留有了减免的空间和可能。可以预计,随着这一方向的明朗,物权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来都将作相应修改,以便于民法典相衔接。

很显然,留出减免这一空间,是为了与未来出台的房地产税衔接。这可能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的立法的确在加快。同时,这次只是强调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对比这一规定的倾向,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个人认为,续期也将没有大的问题,但前提是,缴费将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有什么减免。这对公寓、写字楼和商铺来说,是偏利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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