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千萬別「另闢蹊徑」!小心弄巧成拙!

文|360度拍案說法/時時拍案說法,全文1233字,閱讀全文2分42秒。

去年在小編的老家,就發生了一起開“脾氣車”引發的多車相撞案件,駕駛員和乘客們死的死傷的傷,多少個美滿的家庭也因此痛失所愛。而這起連環車禍的最終原因竟是兩位司機的一句口角,可見不開“脾氣車”是多麼的重要!

今年49歲的南陽市民侯克成於2009年7月起受聘於南陽市公共汽車公司當駕駛員。2013年7月1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千萬別“另闢蹊徑”!小心弄巧成拙!

2014年3月23日上午10時,候克成在公共汽車駕駛行駛期間與小型汽車發生爭執,強行超車離去,事後候克成覺得並無不妥就沒有在意。

但因小型汽車駕駛員的舉報,在2014年7月9日,南陽市公共汽車公司以“2014年3月23日上午10時44分,侯克成駕駛本公司6路公交車運營至南陽市北京大道時,違反勞動紀律,強行超車,事後拒不接受批評教育”為由,在《南陽晚報》上刊登聲明認為侯克成嚴重違反了公司職工獎懲管理規定,即日起解除勞動合同。侯克成不服,向南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千萬別“另闢蹊徑”!小心弄巧成拙!

2014年9月4日,南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撤銷公共汽車公司在《南陽晚報》刊登的與侯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聲明,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公共汽車公司支付侯克成2014年4月至恢復工作之日生活費每月240元,退還收取侯克成的1000元發展基金;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內公共汽車公司向社保部門足額繳納侯克成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公共汽車公司不服,接到裁決後即向南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案說法】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千萬別“另闢蹊徑”!小心弄巧成拙!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合同就自然失去效力或單方可提出提前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通過協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千萬別“另闢蹊徑”!小心弄巧成拙!

本案是一起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案例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時,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可以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對於有過錯的勞動者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對於用人單位能否通過報紙刊登聲明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在給吉林省勞動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對企業直接通過公告對曠工職工做除名處理的做法

給予了明確的否定。在本案中,汽車公司的登刊解除合同行為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侯克成司機的行為已經對公司造成《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的一條,公司亦可走正確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千萬別“另闢蹊徑”!小心弄巧成拙!

公共汽車駕駛員是提供交通便利的一份子,是文明交通的標兵,他們是值得我們尊敬的,但人無完人,有時候不爭不搶,退一步反而海闊天空。而作為公共汽車公司更要理解和尊重司機們,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法依規處理,而是不是“另闢蹊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