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優化營商環境擬出新決定

昨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關於《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定(草案)》的說明。草案明確,不得以相關負責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約定義務,因不履行招商承諾造成投資者損失的要賠償。

鼓勵發展信用服務行業

記者注意到,在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方面,草案對職業索賠群體態度明確,規定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投訴後,發現投訴人的行為超出合理消費需要,或者投訴人以索取賠償、舉報獎勵為業的,可以終止對該投訴的處理,但可能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除外;發現投訴人可能存在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市場主體是否守信關係到行業能否健康發展。草案明確,市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鼓勵發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行業,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市政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兩年內,向社會公佈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查詢、利用等管理辦法。

不僅如此,草案還強調政府部門要守信,不能隨便毀約。草案明確,市、區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其法定權限的招商政策和承諾,對承諾的招商條件以及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採購等合同、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對待新業態要寬容

草案明確,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當採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教育勸誡為主,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在行政強制措施方面,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儘量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此外,草案還關注到企業降成本需求,提出應當落實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合理降低企業社會保險費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合理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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