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丨張明楷: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如何量刑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 《現代法學》2018年第3期“刑修九後的行賄罪如何量刑”一文中指出,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受賄罪的法定刑,但沒有相應降低行賄罪的法定刑,形成了行賄罪的前兩檔法定刑高於受賄罪的不合理現象。亦即,行賄罪的基本(第一檔)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受賄罪的基本(第一檔) 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其最高刑低於行賄罪;行賄罪的第二檔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受賄罪的第二檔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最低刑低於行賄罪。

認為行賄是腐敗的源頭或者行賄與受賄同害,以及主張對行賄與受賄並重懲辦的觀點,不符事實、不合法理、不切實際。行賄罪的不法與責任輕於受賄罪,對行賄罪的量刑必須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對行賄罪基本犯所科處的刑罰不得高於受賄罪基本犯的最高刑(即對行賄罪的基本犯不得科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法定刑升格條件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僅限於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而非泛指行賄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根據行賄數額、次數、對象等認定情節嚴重與特別嚴重的做法,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從寬處罰規定屬於特殊的坦白制度,應當採取寬和態度、進行擴大解釋,以便使該規定充分發揮揭露、懲罰、預防受賄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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