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間保安見高顏值女屍心生邪念,夜行不軌致其復活構成何罪?

近日,網上流傳著一道刑法案例題,法考和考研的同學參與了大量的討論,非常有趣。先說句題外話,很多人想要參加法考或者法碩等法律類的考試,往往因為沒有經驗而不知所措,不曉得究竟從哪裡下手,而我一般都建議他們從《刑法學》入手。

《刑法學》不僅生動而且有趣,其中包含世間萬象,更是羅列了千奇百怪。精通《刑法》的人,能夠更從容地度過這一生。閒言少敘,書歸正傳。


太平間保安見高顏值女屍心生邪念,夜行不軌致其復活構成何罪?


1、案情

首先強調一下,這是一道刑法案例題,所謂案例題就是有可能是真實案例照搬的,有可能是真實案例改編的,也有可能是為了查考固定的知識點而根據考察的角度杜撰的。

很多人一看到類似的案例,心中就激動不已,迫切進來看,結果發現居然不是真的,於是一時間失望至極,罵罵咧咧而去,同時還陰陽怪氣,怪別人帶壞風氣,也真是讓人貽笑大方。

這道案例題的大致案情是,男子張二娃在某太平間上班,職務是太平間的保安,負責值夜班。某日晚間,一具女屍被送到太平間,眾人散去後,張二娃見女屍顏值巨高,於是趁著四下無人之際,對女屍行不軌之事。但在這期間,令他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女屍”居然甦醒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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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張二娃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他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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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實認識錯誤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其實這道案例題,看似十分搞怪,讓人眼花繚亂,但其設置的目的只是為了考察一個具體的刑法學知識點——事實認識錯誤,而且是其中的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在事實認識錯誤框架又分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我們可以舉簡單的例子,比如張二娃欲殺宋某為父報仇,結果卻誤把劉某當成了宋某而殺之,也就是認錯人了。那麼他打算殺的人和實際殺的人不一樣,但這不妨礙他殺了人。所以對於這種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對定罪並無影響,此處張二娃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且是既遂狀態。

但是,如果張二娃打算殺了宋某為父報仇,結果卻將宋家的狗當成了宋某而殺之,這就是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原本打算要殺人,結果卻殺了狗,這對定罪肯定是有影響的,要麼是不構成犯罪,要麼是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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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二娃

回到本案中,張二娃誤以為是屍體,但後來卻發現是人,這也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如果一直是屍體,那麼定性就很簡單,我國《刑法》有著健全的體系,其中302條就明確規定了——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事實是,張二娃侵害的對象是人,只是他認識錯誤而已。為什麼說這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呢?因為它跨越了同一個犯罪構成。

在我國認定犯罪需要符合四要件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本案中,張二娃主觀上想要侵犯的是屍體,他只具有侮辱屍體的主觀故意,並沒有強姦的主觀故意,前者是輕罪,後者是重罪,所以只能在兩罪重合的範圍內,以輕罪對張二娃進行定罪。

所以,這法考案例題的答案是,張二娃構成侮辱屍體罪。但其實不同的流派對此觀點是不一致的,只是張明楷教授主張這一觀點,而他長期以來擔任法考的《刑法學》命題人,教材也是他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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