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间保安见高颜值女尸心生邪念,夜行不轨致其复活构成何罪?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道刑法案例题,法考和考研的同学参与了大量的讨论,非常有趣。先说句题外话,很多人想要参加法考或者法硕等法律类的考试,往往因为没有经验而不知所措,不晓得究竟从哪里下手,而我一般都建议他们从《刑法学》入手。

《刑法学》不仅生动而且有趣,其中包含世间万象,更是罗列了千奇百怪。精通《刑法》的人,能够更从容地度过这一生。闲言少叙,书归正传。


太平间保安见高颜值女尸心生邪念,夜行不轨致其复活构成何罪?


1、案情

首先强调一下,这是一道刑法案例题,所谓案例题就是有可能是真实案例照搬的,有可能是真实案例改编的,也有可能是为了查考固定的知识点而根据考察的角度杜撰的。

很多人一看到类似的案例,心中就激动不已,迫切进来看,结果发现居然不是真的,于是一时间失望至极,骂骂咧咧而去,同时还阴阳怪气,怪别人带坏风气,也真是让人贻笑大方。

这道案例题的大致案情是,男子张二娃在某太平间上班,职务是太平间的保安,负责值夜班。某日晚间,一具女尸被送到太平间,众人散去后,张二娃见女尸颜值巨高,于是趁着四下无人之际,对女尸行不轨之事。但在这期间,令他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女尸”居然苏醒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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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张二娃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他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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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认识错误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实这道案例题,看似十分搞怪,让人眼花缭乱,但其设置的目的只是为了考察一个具体的刑法学知识点——事实认识错误,而且是其中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在事实认识错误框架又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我们可以举简单的例子,比如张二娃欲杀宋某为父报仇,结果却误把刘某当成了宋某而杀之,也就是认错人了。那么他打算杀的人和实际杀的人不一样,但这不妨碍他杀了人。所以对于这种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定罪并无影响,此处张二娃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既遂状态。

但是,如果张二娃打算杀了宋某为父报仇,结果却将宋家的狗当成了宋某而杀之,这就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原本打算要杀人,结果却杀了狗,这对定罪肯定是有影响的,要么是不构成犯罪,要么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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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二娃

回到本案中,张二娃误以为是尸体,但后来却发现是人,这也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果一直是尸体,那么定性就很简单,我国《刑法》有着健全的体系,其中302条就明确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事实是,张二娃侵害的对象是人,只是他认识错误而已。为什么说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呢?因为它跨越了同一个犯罪构成。

在我国认定犯罪需要符合四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本案中,张二娃主观上想要侵犯的是尸体,他只具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故意,并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前者是轻罪,后者是重罪,所以只能在两罪重合的范围内,以轻罪对张二娃进行定罪。

所以,这法考案例题的答案是,张二娃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其实不同的流派对此观点是不一致的,只是张明楷教授主张这一观点,而他长期以来担任法考的《刑法学》命题人,教材也是他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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