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霸」也是霸,已經突破道德底線,屬於違法行爲!

【濟南鐵路局調查男子高鐵“霸座”事件:屬道德問題 不違法】23日,濟南鐵路局方面回應,涉事男乘客的行為屬於道德問題,不構成違法行為。列車工作人員在處理該事件過程中的言行和應對方式得當,盡到應盡職責。針對“座霸”行為,尚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處理。目前濟南鐵路公安局已介入調查。

最近,一男子在高鐵上霸佔一位女士座位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網友們戲稱其為“座霸”,甚至還有網友扒出該男子系某高校在讀博士。今天,濟南鐵路局對此事作出回應:屬道德問題,不違法。

“座霸”也是霸,已經突破道德底線,屬於違法行為!

圖據網絡

濟南鐵路局針對男子高鐵“座霸”事件的回應,難免有點機械的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三)項的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屬於治安違法行為,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何為“秩序”?“有條理地、有組織地安排各構成部分以求達到正常的運轉或良好的外觀的狀態”。

購買高鐵票,對號入座,聽從列車工作人員的合法、合理指揮和安排,使高鐵運行順暢,乘客平安、順利到達目的地,即為乘坐高鐵的秩序。

為什麼火車要編座位號,為什麼乘客需要實名購買高鐵票並對號入座,也是為了維持高鐵秩序。乘客之間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而互換座位,屬於民事行為。但是強行霸佔別人座位那麼長時間,列車工作人員勸阻都無效,很明顯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問題了,而是擾亂了高鐵上的正常秩序,屬於治安違法行為。

濟南鐵路局認為“‘座霸’行為上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處理”,很難不讓人認為其機械適用法律。法律作為強制性規範,自然不能羅列出事情所有的形式,而只能通過概括表達。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很明顯適用“座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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