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武交警大隊連日來查獲多起酒駕 違法行為

案例一:

2020年03月12日,寧武交警大隊鳳凰中隊在濱河大街設卡進行檢查,14時10分許,宮**駕駛晉FG6***被執勤民警當場攔截。民警立即對駕駛員宮**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經檢測,宮**體內酒精含量為52.0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民警依法對宮**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寧武交警大隊連日來查獲多起酒駕 違法行為

案例二:

2020年03月12日,寧武交警大隊鳳凰中隊在濱河大街設卡進行檢查,14時30分許,楊**駕駛晉HVG***被執勤民警當場攔截。民警立即對駕駛員楊**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經檢測,楊**體內酒精含量為29.5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民警依法對楊**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寧武交警大隊連日來查獲多起酒駕 違法行為

案例三:

2020年03月14日,寧武交警大隊鳳凰中隊在鳳凰大街設卡進行檢查,20時52分許,趙**駕駛晉HOL***被執勤民警當場攔截。民警立即對駕駛員趙**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經檢測,趙**體內酒精含量為51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民警依法對趙**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0年03月10日,寧武交警大隊鳳凰中隊在鳳凰大街設卡進行檢查,20時51分許,高**駕駛晉C3C***被執勤民警攔截。民警立即對駕駛員高**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經檢測,高**體內酒精含量為35.0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民警依法對高**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交警提示:酒駕者都有超乎尋常的“自信” ,覺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車開到目的地,也能從容應對和處理。卻不知人在喝酒後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對於酒後駕車者而言,血液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的機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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