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城關中隊查獲一起無證“毒駕”違法行為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話已經深入心,可是除了酒駕還有一部分人違法,吸毒後駕駛車輛已經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問題。6月16日早上,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城關中隊執勤民警在執勤中查處了一起無證且涉嫌“毒駕”的違法行為。

通過對駕駛人孫某的駕駛證、行駛證進行查詢,發現孫某〈61020219******0838〉系無證且駕駛無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經過進一步詢問,還發現該違法行為人孫某吸食違禁藥品,涉嫌毒駕。目前,案件已經移交至三里洞派出所作進一步處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城關中隊查獲一起無證“毒駕”違法行為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第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以上條款充分表明,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上路,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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