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講堂|你家的新華字典是哪家出版社的?

在我們認字學詞過程中,手中必備一本《新華字典》。有了這本工具書,就能開啟我們的閱讀新世界了。但是,你知道,你手中的這本神器,是哪家出版社的嗎?

普法小讲堂|你家的新华字典是哪家出版社的?

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了冠以“新華字典”字樣的多種版本的圖書。其實,早在1999年,有關部門就制定了對打擊侵權盜版等違法活動的措施,指出“《新華字典》等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重點工具書,這些圖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深受廣大讀者喜愛”。2015年,國家版權局發佈“國家版權局關於公佈2014年度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就有“雲南‘3·28’銷售盜版《新華字典》案”。

2016年10月份,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展開商標保衛戰。我們通過這個案例,深入學習知識版權法律法規。

普法小讲堂|你家的新华字典是哪家出版社的?

自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印書館)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

2010-2015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佔有率超過50%。

截至2016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全球發行量超過5.67億冊,獲得“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

商務印書館訴稱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且華語出版社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繫,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徵。“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範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可以認定“新華字典”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華語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華字典”構成複製他人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新華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華語出版社在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遂判決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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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涉及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利益平衡等複雜問題。本案確立了對“新華字典”這類兼具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是否具備商標顯著特徵的裁判標準。考慮相關公眾對“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新華字典”的使用持續時間、銷售數量、宣傳範圍及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認定原告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構成未註冊馳名商標。在給予“新華字典”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注重平衡其與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促進知識文化傳播之間的關係。

判決明確指出,商標法對商標獨佔使用權利的保護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附著的商品,給予商務印書館獨佔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並不是給予其出版字典類辭書的專有權,不會造成辭書行業的壟斷。通過給予商標保護的方式,促使商標權利人更好地承擔商品質量保障的法定義務和傳播知識的社會責任,有利於促進出版行業規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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