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吃芭蕉身亡,父母向邻居索赔73万,敢问监护人的责任何在

曾看过这样一则新闻:

晨晨和丹丹的爷爷都在佛山市租地种菜,平时住在菜地工棚。一日,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还让孙子很有礼貌的“谢谢苏婆婆”。

不久,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晨晨分给了丹丹一根芭蕉。几个小时后,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爷爷赶紧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并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不久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5岁女童吃芭蕉身亡,父母向邻居索赔73万,敢问监护人的责任何在

丹丹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晨晨爷爷、苏婆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3万余元。

虽然很能够理解丹丹父母丧子之痛,但是他们的这种做法却不能让人理解。他们的这一纸状书,不禁让人们害怕: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难道是错误的吗?以后的邻里关系该怎样相处呢?

法院认为: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苏婆婆、晨晨爷爷无罪,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这起事件却值得我们深思。一个五岁的孩子,是需要家长的监管的。但是出事时,父母却不在身边,并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所以才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观看现今社会,诸如此类的事件屡屡发生,却总是不能引起家长的重视,反之,一旦出事,家长总是千方百计的找别人的过错,或者说强加给别人责任!

5岁女童吃芭蕉身亡,父母向邻居索赔73万,敢问监护人的责任何在

尤其是现在的教育。一旦学生出事,不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事件,家长一定会说,是学校的责任!大闹学校,要求赔偿!有时候,真的都会怀疑,家长生下来小孩是干什么的?

一高中生,周末私自下河洗澡溺水身亡。家长带着两车人,在学校门口拉横幅,大喊学生死的冤,要求学校进行赔偿。

一初中生,在中秋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去河边拍照,不幸溺水而亡。家长说:我不知道什么法定节假日,孩子对我说去上课了,我以为学校正常上课,学校为什么要放假。然后也大闹学校。作为老师,好像从来没有听说过哪条法律说老师有义务还要告知学生家长什么是法定节假日的。如果真要这么推算上去的话,那应该还得怪计生局。都怪计生局,给家长开了准生证。以后建议,家长要进行考试,要了解什么是对孩子有危害的,什么是法定节假日学校是要放假的等等,如果考试合格,才给家长发放准生证!

5岁女童吃芭蕉身亡,父母向邻居索赔73万,敢问监护人的责任何在

​安徽省利辛县的一档关于老师的奇葩话题:端午节放假在即,利辛县教育局组织各校校长召开防溺水安全会议,教育局长下令各学校教师承包1到2个池塘巡检,出了溺水事故追究教师责任。

这当真是教育界的一大传奇笑话,被外国人看到,怕是要笑掉大牙!就想请问一句:假期期间,老师都要去巡视池塘,这个时候家长应该做些什么呢?难道学生只是老师的,却不是家长的吗!

五岁孩子吃了好心邻居给的芭蕉而窒息身亡,中小学生放假期间溺水死亡,家长都在追究别人的责任,追究学校的责任,敢问什么都是别人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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