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是強姦嗎?

大家好,今天是大律司的刑法專欄,今天給大家講講一直以來都比較熱門的話題,

婚內強姦觸犯強姦罪嗎?

理論上有三種觀點:

第一:婚內無奸

因為結婚之後,夫妻雙方的感情不可能一直處於穩定狀態,爭吵和打鬧在幾乎每一對夫妻的身上都是必定會發生的,如果我們承認婚內存在強姦,在強姦罪目前只保護女性不保護男性的現狀下,很可能會發生很多極度荒唐的鬧劇。

司法實踐中,處於男女朋友階段的很多女性將性行為作為武器,使男友或者前男友陷入刑事案件,對方求饒後又和公安局說自己當時是自願的。如果婚姻中也承認有強姦的的話,那麼以後被關進去的就是丈夫!這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女性濫用權利的體現。

所以,婚內無奸是我國目前的主流觀點!

第二:婚內有奸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存在爭議,所以不乏很多男性因為結婚以後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而獲刑的案例,婚內有奸毫無疑問可以更近一步的保護女性的性權利,但也是一把雙刃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體系的負擔,夫妻動不動就會因為小事鬧到公安局甚至鬧到法庭,女性動不動就會主張丈夫強姦了她。所以婚內有奸是部分學者持有的觀點。

第三:有條件承認婚內有奸

第三種方案是兩種方法的中和,但因為我國法律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所以認定起來非常複雜,常常導致同案不同判。

在雲南出現過判例,女性迫於父母壓力嫁給男方,男方三年因女方不同意未和女方同房,酒後在朋友的唆使下強行與自己的合法妻子發生了性行為,結果被法院認定為強姦罪。這就是典型的有條件承認婚內有奸的判例。

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法條原文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定強姦罪!

所以刑法界定強姦罪只在乎婦女意志,並沒有對婚否和對象進行區分,所以這三種解釋其實都是各有各的道理。

大家覺得哪種解釋更好更合理呢?

婚內強姦是強姦嗎?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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