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談「唯一住房」可執行的3個條件

【導讀】: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該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了

唯一一套住房可執行的3個條件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複議監督室主任範向陽審判長對規定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問: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的也可以執行,什麼情形下可以執行?具體又應該如何執行?

:應當說這個問題將來是一個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在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時,第六條的規定就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

因為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須的房產,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執行。儘管第七條同時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但實踐中,人民法院處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往往是在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執行。

後來,在很多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中,申請人反應比較強烈,如果在被執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的所有案件中的房產都不能執行,那麼很多金融借貸都不能執行。金融機構通過國務院、銀監會、銀行業協會這些部門與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溝通。

為了確保實踐中的問題得到妥當解決,在充分考慮這一類債權特殊性的基礎上,我們依據法律又做了一個補充的規定,對於設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對這個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料。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後,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但是,對於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作為執行標的的這類案件中,執行程序就一直處於停滯狀態。社會各界對此反應非常強烈。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因為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於生活無著的狀態,而被執行人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但卻不能執行。

為了進一步解決問題,我們在這次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經過充分徵求意見、深入探討研究,堅持了這麼幾點指導思想。

1,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

2,這種居住權是被執行人及所撫養的家屬生存所必須的,否則,就不屬於必要的保障。

3,這個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謂“救急不救窮”,被執行人最終居住權的保障還是要靠當地政府的各種救濟保障機制,就是說應當向當地政府申請社會保障,而不能讓本來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

4,被執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對他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我們通過充分調研發現,很多案件中,被執行人本來有幾套房子,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一做出來,被執行人意識到自己馬上要輸官司了,就趕快賣房,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轉讓、轉移,有的轉移到自己子女或者自己父母名下,等人民法院執行的時候,被執行人稱自己只有一套房子,不能執行。

,現在北京、上海房價上漲比較快,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賣以後,買受人把價款全部交付。經過一段時間後,賣方的人一看房價上漲,就不願意交付房屋了。這個時候,買受人就打官司,要求賣方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有效,限定出賣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向買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執行的時候,他說我就只有一套房子,你不能執行。在這類案件中,出賣房屋是當事人能夠預料的風險範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又以這個理由對抗執行,就沒有依據了。因為這違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己過錯行為而獲得利益這樣一個法律基本的原則或者原理。

綜上,正是基於上述指導思想,這次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對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的執行的,在進行充分利益權衡的基礎上作出了一定變通的規定。

一是在債權的種類上區分為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兩種情形,有所區別。

1、針對金錢債權的執行

對被執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舉了可以執行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麼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這樣的話,我們覺得對你的保障就沒有必要。

第二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的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於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週轉房。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較困難,因為找到合適的、適當的房源是比較困難的事情。所以我們規定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這是因為,考慮到被執行人向當地政府申請被保護,需要一定的週轉時間,所以我們規定了5-8年的期間。這5-8年的時間也給當地法院預留了做工作的時間。如果被執行人比較配合法院的執行或者申請人願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執行,我們就會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2、針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

這類案件中,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這是沒有什麼商量的。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週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如果3個月的寬限期過了,還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強制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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