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那麼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於行為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效力待定合同怎麼處理?

(一)追認 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

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裡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

(二)撤銷 合同不生效

這裡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於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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