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實施在即,這9個變化將對高淨值人士產生直接影響

新個稅法實施在即,這9個變化將對高淨值人士產生直接影響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此次個稅修訂是改革開放40年來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一次重大且全面的改革,無論是對於中國普通稅收居民個人、外籍居民以及高淨值人群都會產生重大影響。

尤其是在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CRS全球稅務信息交換、國地稅合併等重大事件背景下,高淨值人士的整體財富規劃,尤其是涉及到海外架構的傳承規劃方案、稅收規劃等都需要重新審視。

新個稅法實施在即,這9個變化將對高淨值人士產生直接影響

結合新的修訂法案內容,宜信財富財稅顧問團隊圍繞與高淨值人士最迫切相關的9個重要變化給出了相應解讀。

修改1:

增加公安、人行、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等事項的條款

也許您已經讀過很多關於個稅法修訂的解讀,但可能是第一次看到把這一條放在首頁的。為什麼宜信財富這樣排序呢,因為這可能是對國內人群衝擊最大的一條變化。

美國是世界上稅務徵管最嚴格的國家,其徵管手段的重要一環,就是稅務機關有權獲取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現在我國也即將實施此項機制,意味著既往最普遍的一類現象,走私帳,將面臨極大的稅務風險。以前稅務機關較難獲取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現在已經從立法層面給予了充分的支持,你準備好了嗎?

修改2:

離岸公司的納稅調整

實踐中,個別企業在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離岸公司,並通過轉口貿易等方式,將部分利潤留存於離岸公司,再支付到個人離岸賬戶,供本人使用。

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國家稅務機關增加了一項權力,即針對此類情形,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不僅要補徵稅款,還要加收利息。這意味著此類方法的“避稅”效果即將被消除,實際稅負率甚至可能高於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可能有人要問了,那麼國家如何知曉我在離岸確實設立了企業呢?

  • 請確認一下,您的離岸企業是否屬於CRS規則下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呢?
  • 您本人的離岸賬戶是否已經在CRS申報範圍內呢?
  • 您的離岸公司設立地,是否已經開通了工商信息公示/查詢相關服務呢?

以往跨境稅收徵管的盲點在於信息不對稱,如今障礙早已破除。

新個稅法實施在即,這9個變化將對高淨值人士產生直接影響

修改3:

關聯交易的納稅調整

除了離岸島之外,還有一類常見的“稅務籌劃”方法,是利用地方政府的稅收優惠,在國內具有稅收返還、稅收優惠的地區設立關聯公司,再通過關聯交易的方式,將利潤轉移到這些國內低稅率地區。

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國家稅務機關也增加了一項權利,即針對“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有權納稅調整,同樣的,可以補徵稅款和加收利息。所以,請立刻審視一下您的業務,是否存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呢?特別提示,獨立交易的標準可是很高的哦。

那麼哪些算關聯方呢?比如,用岳母、甚至親戚的名字設立公司,能否規避關聯方判定呢?請注意,首先,法理上這些都屬於關聯方;其次,回到我們說的第一條修改,公安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這些親屬關係,其實是很容易核實的。

修改4: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美國有“棄籍稅”,未來中國納稅人註銷戶籍,類似於公司註銷一樣,也需辦理稅款清算。隨著人們全球化的腳步越來越快,有移民安排的人群要特別注意了,

在註銷中國戶籍之前,請特別審視一下,自己歷年的個稅申報繳款是否合法、合規,切莫等到稅款清算的時候才發現問題。

修改5: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相關個稅完稅憑證

此項修改後,繳納個人所得稅,將成為個人完成股權轉讓的前置條件,反映了國家對於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徵管力度將繼續加大。對於有計劃出售企業、或者正在進行PE投資的人群,這條修改是必須正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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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6:

公益捐贈抵稅規則更加明確

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熱衷公益慈善事業的你,是否妥善規劃了您的捐贈安排,充分利用了此項個稅優惠政策呢?

修改7:

稅務居民標準修改

本次個稅法修改還有一個亮點,即收緊中國稅務居民的判定標準,現行標準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中國稅務居民”。中國稅務居民意味著什麼呢,

此類人群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條標準的收緊,對於來華工作人士的影響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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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8: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義務

在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個人的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也將進一步擴展,特別是

新增了“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等情形下的自行納稅申報義務,對於具有海外收入的高淨值人群,此款規定需要格外關注。

修改9: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納稅調整

Last but no least,這個需要讀三遍才能勉強理解的長句,是兜底條款,也是擴展條款。聯想到最近的演藝圈稅務事件,“陰陽合同”是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嗎?設立一些沒有商業實質的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是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嗎?雖然不是和關聯方交易,但定價明顯不公允,實踐中如何認定呢?這項條款就是針對這類情形而設置的。如果您的稅務安排沒有經過仔細推敲,未來應該如何應對這些變化呢?

在此形勢下,高淨值人士的稅務架構優化工作勢在必行。如何進行?每個人所面臨的問題不盡相同,需要的解決方案肯定也需要個性化定製、很可能差異巨大,但有一點是一致的:

需要快跑起來了!

但是,往哪個方向?

信託架構身具在資產保護和財富傳承方面與生俱來的優勢,被眾多高淨值人士青睞。而基於過去的實踐表現,家族信託憑藉在稅務籌劃方面、尤其是在納稅遞延方面的優勢,預期會成為越來越多高淨值人士選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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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宜信財富財稅顧問團隊

圖片來源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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