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九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現就促進小麥、玉米、高粱、水稻、薯類、油料和雜糧等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作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逐步實現秸稈全量綜合利用。

二、各級人民政府是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發展和改革、農業、財政、經信、科技、農機、交通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協調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統籌協調,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秸稈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規劃。

五、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支持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做好項目審批工作,促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規模化發展;農業部門應當完善秸稈綜合利用制度,研究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的推廣,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教育培訓;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資金,配合農業部門制定出臺具體的扶持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帶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秸稈綜合利用產業;經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利用秸稈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支持秸稈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項目建設;科技部門應當做好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工作,形成經濟實用的集成技術體系,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成熟技術;農機部門應當推進秸稈機械化還田、秸稈離田收穫、收集、打捆(包)、成型加工等先進技術裝備的引進、開發、試驗、示範、推廣,加大秸稈綜合利用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力度;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落實秸稈運輸優惠政策。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區域聯動、鄉鎮為主、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實施網格化監管,充分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實現對露天焚燒秸稈全方位、全天候監控,確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任務細化到田、責任到人,並建立健全火情處置機制。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秸稈綜合利用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省級財政統籌安排資金,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開展。市、縣級財政統籌使用資金,重點對秸稈綜合利用設施設備、秸稈收儲運體系以及秸稈飼料加工、氣化、發電、固化成型等秸稈消耗量大的經營主體按實際利用量進行補助,對秸稈機械化還田、離田作業給予補貼。

八、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秸稈綜合利用鼓勵政策。秸稈收儲設施用地執行農業設施用地政策;將符合條件的秸稈撿拾、打捆、切割、粉碎、壓塊等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範圍,降低秸稈初加工成本;對秸稈收儲、加工、利用企業,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關於促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的信貸政策;對整車合法裝載捆紮打包後的秸稈運輸車輛減免普通公路過路過橋費;不分購置主體,凡是用於秸稈打捆、撿拾、固化成型等農機全部納入農機補貼範圍,對村級標準化臨時堆放轉運點以及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相應機械設備的收儲點,可以給予財政補貼。

九、因地制宜實施秸稈機械化粉碎翻埋還田,制定秸稈粉碎還田的留茬高度、作業深度等標準,支持秸稈炭化等以秸稈為原料的有機肥生產加工。推廣秸稈覆蓋還田、堆漚腐熟還田。

十、加快發展草食畜牧業,推廣青(黃)貯、壓塊、膨化、揉絲等秸稈飼料技術。鼓勵畜禽養殖場(戶)、飼料企業利用秸稈生產優質飼料,不斷擴大秸稈飼料化利用規模。

十一、扶持以秸稈為原料的生物質能熱電聯產、氣化清潔能源利用項目、燃煤耦合生物質發電和秸稈固化成型燃料加工,推廣生物質能爐具和以使用成型秸稈為主的糧食無塵無害產地烘乾技術,改善農村用能結構,鼓勵生物質發電企業進入清潔供暖領域。

十二、推廣以秸稈為主要原料的食用菌栽培技術,鼓勵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引導秸稈基料食用菌規模化生產,擴大秸稈基料化利用規模。

十三、支持以秸稈為原料的清潔製漿、秸稈代木、秸稈器皿、纖維原料、糠醛、木糖醇、乙醇、低聚木糖等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延伸秸稈原料化利用的產業鏈條,逐步提高秸稈原料化利用水平。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逐步形成以秸稈綜合利用企業為龍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經紀人為骨幹,廣大農戶參與的秸稈收集儲運利用模式,逐步建立自然村有堆放點、行政村有收儲站、鄉鎮有收儲中心和利用企業、縣有規模化利用龍頭企業的秸稈收集儲運利用體系。

十五、加快秸稈綜合利用新技術和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扶持引導基層農機部門、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加快實用技術的轉化應用。鼓勵秸稈綜合利用企業、科研單位引進和開發先進實用的秸稈打捆(包)、固化成型、儲運、炭氣油聯產、中小型資源轉化等新裝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裝備的產業化發展與應用。

十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動員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充分調動農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引導農業經營主體加強秸稈綜合利用,自覺遵守禁止露天焚燒規定。

十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工作獎懲制度,對工作中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燒且後果嚴重的,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十八、違反本決定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弄虛作假騙取秸稈綜合利用補貼補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製定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

二十、本決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長治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

若干問題的決定

公告(第十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長治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若干問題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經國務院批准,撤銷山西省長治市城區和郊區,合併設立長治市潞州區,以原城區和郊區的行政區域為新設潞州區的行政區域。撤銷長治縣、屯留縣和潞城市,分別設立長治市上黨區、屯留區和潞城區,以原長治縣、屯留縣和潞城市的行政區域分別為新設上黨區、屯留區和潞城區的行政區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作如下決定:

一、成立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負責籌備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組織工作,召集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設立選舉委員會,在籌備組的領導下主持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報籌備組公佈代表名單。選舉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任命。

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至2021年山西省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為止。

二、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269名。

三、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為35名。

四、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

潞州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區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由潞州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命。

五、原城區和郊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至潞州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產生為止。

六、長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屯留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和潞城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分別轉為上黨區、屯留區和潞城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原長治縣、屯留縣和潞城市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繼續有效,且轉為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至2021年山西省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為止。

七、長治縣、屯留縣和潞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變更為上黨區、屯留區和潞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原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職務名稱也相應變更。

八、原城區、郊區、長治縣、屯留縣和潞城市選舉產生的長治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繼續有效,任期不變。在長治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期間分別組成潞州區、上黨區、屯留區和潞城區代表團。

九、原郊區、長治縣、屯留縣和潞城市所轄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繼續有效,任期不變。

關於廢止《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公告(第十二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9月30日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1997年1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條例》。

關於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大同市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大同市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決定予以批准。

關於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大同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通過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大同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決定予以批准。

關於批准《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8月23日通過的《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關於批准《呂梁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8月23日通過的《呂梁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關於批准《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通過的《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關於批准《晉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晉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通過的《晉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關於接受孫大軍辭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請求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接受孫大軍因工作變動辭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免職名單

免去:

李洪的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任免名單

任命:

方建霞、張華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李智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武全敬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趙斌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凌宇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

牛向宏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長;

範麗娜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李宛地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審判員;

程慶華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王建興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

王世明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副庭長。免去:

鄧一峰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

武全敬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職務;

牛向宏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凌宇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職務;

李智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副庭長職務;

梁愛珍的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李鐵鋼的臨汾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員職務。

魯雙良為永濟董村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免去:

尹桂珍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鄧百福的陽泉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管亞軍的永濟董村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宋歷然的太原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李彪的臨汾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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