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小組如何參與“三查(察)”

按照代表法的要求,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代表小組開展活動離不開“三查(察)”,可以開展哪些“三查(察)”,不可以開展哪些“三查(察)”,是必須要明確的。

宜開展視察活動。代表法第 22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這是代表視察的其中一種方式,由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統一安排,代表可以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以人大代表為主體的視察還有一種方式,即 22條第 3款規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這種視察方式簡便靈活,便於深入基層,改變作風,瞭解實情。一般這種視察活動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代表持證就地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宜開展調查活動。代表法第 23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同時第 24條規定:“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明確說明代表為主體的視察或專題調研活動一般不需人大常委會審議,這與以人大常委會為主體的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有顯著的不同。

不宜開展執法檢查活動。對於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而言,檢查一般即指狹義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即執法檢查,代表小組不能成為執法檢查的主體,執法檢查的主體只能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但不能成為獨立的主體,檢查後的審議也必須是由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代表小組為主體的“三查(察)”活動開展方式、成果的運用在法理上都有明晰的界定,需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機構仔細研究,合理取用,釐清代表小組為主體的“三查(察)”關係,合理採用恰當的方式方法,有法可依、有據可依,在監督實踐中積極作為、推陳出新,充分發揮人事代表機構的服務保障作用。

審核:郭翼

代表小组如何参与“三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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