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借款成立及認定的條件

夫妻之間借款成立及認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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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禁止有夫妻身份關係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說夫妻之間雖然是以夫妻財產共同共有為常態,但法律並不禁止婚內夫妻之間發生借貸法律關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也就是說夫妻間借款是法律所允許的,夫或妻將共同財產出借給另一方,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處分方式,但夫妻間借款與夫妻間財產約定也是有差別的。而在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考量出借款項的來源和用途。

夫妻之間借款成立及認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規定,現行法律框架下夫妻間借款大致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以夫妻個人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且借款的用途與夫妻的共同生活無關,債務人為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債權債務關係。如小明在結婚後因為自己要與朋友投資一個酒吧需要資金,向配偶小紅借款60萬元,小紅也從自己婚前就擁有的存款轉賬60萬元出借給小明,那麼這個60萬元就是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小明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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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由於借款的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種情況下就存在債權債務混同,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判令借款人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金額一半的補償,而不是全額。如小明向小紅所借的60萬元不是小紅婚前存款,那麼此時原則上小明對小紅的償還的借款就是30萬元。

夫妻之間借款成立及認定的條件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途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或因共同生產經營所借,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應該由雙方共享共擔,離婚時,債權一方不能主張債務一方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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