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姨媽50萬!購買房產需謹慎,別被親情遮了眼

俗話說血濃於水,親情是維繫這個社會的重要力量,親友間理應相親相愛,可有些人卻被利益矇蔽了雙眼,在親人身上動起了歪腦筋。

案情介紹

2013年,徐某在某房地中介從事業務員工作,由於揹負大量欠款,便打起了想給女兒買房子的姨媽王某的主意。徐某告知王某自己在房地產中介工作,可以幫其在某區買到便宜的房子,王某覺得自己的親外甥不會騙自己,便對徐某的話深信不疑。

徐某購買了一份該中介已過期的房產銷售合同,同時虛構了房屋賣方、代理人等信息,收取王某房款52萬餘元。後徐某又以幫助王某女兒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為由,騙取王某現金2萬元。2015年1月,王某見徐某幫忙購買的房子仍沒有交房,便想要回房款,可徐某一再找藉口推脫。2017年12月,王某帶著購房合同到該中介進行查詢,中介稱,此份合同上用的印章早在2013年就已停止使用,王某的合同是份過期合同。

後徐某雖承認合同為假,併為王某寫了欠條,但是一直未還款。幾經催促未果,王某最終選擇報警。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徐某批准逮捕。

在本案中徐某卻忘卻親戚情義,欺騙王某大量錢款。而王某在簽訂合同時也因親戚幫忙而粗心大意,沒有仔細審查合同以致被騙。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檢察官提示

親戚朋友是一家,買賣交易要防假

合同文書仔細看,錢財來往釐清晰

莫叫親情遮望眼,傷財傷心更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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