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出台,自10月1日起施行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9月29日訊(記者 肖芳)國旗是國家的標誌,是國家的象徵,讓國旗高高飄揚,是我們共同的使命。昨日,市政府印發《長沙市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國旗升掛的新規定、新要求。該《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市民可按規定使用國旗

根據《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商業區、住宅區、個人等,在元旦和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時,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以表達愛國情緒,共享節日的喜悅。

“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不能隨意。”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智說,應當將國旗置於所在場所(場地)的中心、較高位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不得交叉懸掛、豎掛或者倒掛國旗,不得使國旗與其他旗幟相交。 此外,使用國旗一定要是嚴格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佈的國旗製法說明的要求製作的國旗,不得私自制作、銷售國旗。

國旗應在9時前升起19時前降下

現實中,國旗“只升不降”現象較為普遍,甚至一升起就任憑國旗經受風吹日曬雨淋,即使褪色、破損也不更換,損害了國旗的權威,違反了《國旗法》的規定。

《規定》針對我市地理特徵,規定應當每日升掛國旗的場所、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的機構,國旗應當在9時前升起、19時前降下。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相關工作。遇有風暴、雨雪等影響國旗正常升掛的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國旗。

國旗不能作為商標或用作商業廣告

隨著中國綜合國力不斷上升,國旗的影響力逐漸增強,有些不法分子藉著國旗牟取私利,將國旗作為商標或者用於商業廣告,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國旗法》的,嚴重侵犯了國旗權威。

根據《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升掛、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如果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輕則由公安部門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惡劣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時

要統一回收處理

當我們懸掛、插掛、擺放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時,不要擅自處理。根據《規定》,各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工作,由本單位的基層黨組織或者工會負責;學校的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後,送交市、區縣(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對違法違規使用國旗升掛行為說“不”

根據《規定》,以下行為都是違反升掛規範的:應當升掛國旗而未升掛,國旗的升掛位置不當,不按規定升降國旗、舉行升旗儀式,懸掛、插掛或者擺放國旗不符合規定,違反規定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升掛、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違反規定回收、處理國旗等。

“當我們發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可以向升掛、使用國旗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張智表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