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人這麼橫?甘肅法院通報拒不執行典型案例,看看都有誰?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黃某某與王某某佔有物返還糾紛一案,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臨民一初字第27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某某返還黃某某位於臨洮縣洮陽鎮某小區住宅樓一套。”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後,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定中民一終字第372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執行中,臨洮縣人民法院向王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多次做工作,但王某某仍拒不履行。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28日,8月12日對王某某兩次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王某某以撕毀執行筆錄抗拒執行。臨洮縣人民法院將王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8月26日,王某某將房屋交付臨洮縣人民法院,履行了全部法律義務。臨洮縣檢察院2015年11月18日提起公訴,經審理,王某某無視國法,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撕毀案件材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鑑於王某某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已經履行了返還房屋的法律義務,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典型意義]

該案被執行人王某某拒不返還他人房屋,不存在沒有能力履行的問題。王某某在人民法院對其進行了大量的說理教育後仍抗拒執行,撕毀案件材料,情節嚴重,最終被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得到應有的懲罰。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履行法律義務,任何人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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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案情]

定西市臨洮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田某某、馮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兩案,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5日分別作出(2016)甘1124民初1276號、(2016)甘1124民初127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田某某、馮某某承擔200萬元及息隨本清,黃某某等15人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田某某、馮某某等人未履行法律義務,定西市臨洮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田某某、馮某某因債務巨大,案件較多,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黃某某有房屋兩套、車輛兩輛,有固定收入。黃某某為了躲避執行,出具每月只發生活費650元的證明,與妻子2017年9月5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將車輛和一房產全部轉移至妻子名下,當日將轉移的房產轉讓於第三人並辦理過戶手續。黃某某及前妻分別於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月20日償還他人借款30萬元。但是,黃某某以為兒子轉換工作,被騙資金30萬元,欠債較大,自己又是下崗職工,靠基本生活費維持生活為由,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臨洮縣人民法院遂將黃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4月26日,臨洮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8年6月12日,申請人定西市臨洮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向臨洮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期間,黃某某主動償還借款30萬元,同時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協議,自訴人申請撤回對黃某某的控訴。

[典型意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黃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依法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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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基本案情]

甘肅臨洮某銀行與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臨民二初字第28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高某某於2013年8月25日前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該判決生效後,高某某未履行,甘肅臨洮某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臨洮縣人民法院(2014)臨執字787號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6年,因發現被執行人高某某購棚戶區房一套,已繳房款6萬元,恢復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高某某收集販賣藥材為生,生意較好,購買車輛一輛,棚戶區房一套,但拒不履行法律義務。2016年3月23日,查封被執行人高某某所有的甘JE5587長安牌輕型普通貨車一輛、黨參3000斤並進行了變賣,申請人領取到執行款17836元,對剩餘本金76514及利息,被執行人高某某表示其在G310線隴西至臨洮公路工程處有徵地補償款,到位後可以償還全部剩餘本息,但2017年7月高某某領到公路工程徵地補償款17萬元後,並未償還剩餘貸款本息。後經執行法官多次執行,只償還本金5萬元,對剩餘執行款94464元拒不履行。

臨洮縣人民法院遂將被執行人高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臨洮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2017年9月1日,申請人甘肅臨洮某銀行以高某涉嫌拒執罪向臨洮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期間,被執行人高某某主動聯繫家人,繳納剩餘執行款94464元。經臨洮縣人民法院審理,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典型意義]

生效的判決應該得到尊重和執行,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沒有特權,被執行人高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執行幹警們不畏困難、敢於擔當,堅決打擊老賴,不讓違法行為有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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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基本案情]

馬某某等9人與陳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甘1124民初228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確定:“被告人陳某拖欠原告馬某某等8人工資合計30131元,於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調解書生效後,因被告人陳某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9位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臨洮縣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告人陳某故意躲避法院執行失去下落,後通過調查,陳某除有其向法院報告的甘A487E7號沃爾沃牌轎車外,還有甘C24311號越野車一輛,未如實向法院申報該財產,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臨洮縣人民法院遂將陳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8月21日,申臨洮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7年9月26日,申請人馬某某等9人向臨洮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期間,陳某主動與9位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自訴人申請撤回對陳某的自訴。

[典型意義]

申報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拒絕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進行司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未按要求如實報告財產,漠視財產報告制度,蔑視法律權威,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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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趙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臨洮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臨衙民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人趙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某建材款4732元,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付清”。判決生效後,趙某某未履行法律義務,李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中,臨洮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趙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因被執行人趙某某外出打工,其妻子打電話告知其情況後,被執行人趙某某承諾於20日後履行全部法律義務,後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法官多次聯繫拒不接聽,且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趙某某在執行案件期間銀行存款交易136筆,交易金額12.5萬元,其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臨洮縣人民法院遂將被執行人趙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臨洮縣公安局2017年8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17年9月5日,申請人李某某向臨洮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趙某某於2018年1月25日投案自首,主動繳納全部案件執行款4757元。經臨洮縣人民法院審理,趙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典型意義]

自訴舉措另行開闢了一條通過刑事訴訟打擊拒執行為的途徑。若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義務,只要符合“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趙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以該罪論處,使得被執行人迫於壓力,履行了全部案款,執行案件得以順利結案,有力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社會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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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郭某某與被執行人孫某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由省高院指定武威中院執行,該案涉案標的近700萬元。通過“四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中院執行人員先後20餘次赴景泰縣執行,均無效果,僅執行款項400元。經調查,為規避執行,被執行人涉嫌隱匿資產。期間,中院以不如實申報財產對被執行人孫某某司法拘留15天,但被執行人孫某某仍未執行。近日,中院將該案移送武威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報送武威市檢察機關批准,對被執行人孫某某予以逮捕,公安機關現正在網上全力追逃被執行人孫某某。

[典型意義]

該案的執行,有力的打擊了隱匿資產、規避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法律的權威,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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