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即將來臨,這些涉稅事項處理千萬要小心!

激動!

激動!!

還是激動!!!

再過一天就是中秋團圓日~

過完中秋再過六天就是十一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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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國慶即將來臨,這些涉稅事項處理千萬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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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貨小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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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國慶來了,你們放假有啥活動不~快來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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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公司別出心裁,居然要舉辦中秋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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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和往年一樣,聚餐博餅搶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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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老闆今年老給力了,集體出國旅遊,工作瘋狂做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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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這麼豐富多彩啊!羨慕只有兩個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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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群沒良心的,小姐姐我為了拿到三倍工資,節假日還要加班容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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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這麼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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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是財務人員還是普通員工,

關於節假日的涉稅事項可一定要搞清楚~

節假日的涉稅事項都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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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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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財務人員會有疑問,節假日中舉辦的晚會、安排的出遊活動、分發的商品等所發生的費用是否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到底什麼是職工福利費?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那具體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內容?我們通過文件來一起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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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那麼,是不是說,像舉辦晚會費用支出這種沒有在上述文件中具體列明的費用就不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呢?

不是的。在上述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所列出的各項職工福利費用後都有一個“等”字,也就是說,並不是只有具體列出的費用才作為職工福利費。

2012年總局在線訪談就納稅人類似問題答覆“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於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對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企業為全體職工舉辦的、具有福利性質的、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的費用支出,例如舉辦的中秋晚會、國慶集體旅遊等費用,是可以作為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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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禮品的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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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秋、國慶假日時,企業經常會給員工發放過節禮品,而這些禮品,在稅務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先來學習一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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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路: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為了方便理解,小編在這裡給大家作一個彙總:

1、外購的貨物作為禮品:

(1)送客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2)送員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2、自產的貨物作為禮品:

(1)送客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2)送員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因此,關於節假日的禮品發放,一定要處理好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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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假日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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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期間,有人選擇出去旅遊,也有人選擇加班,以取得3倍的加班工資。在國慶節需要加班的小夥伴問小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在法定節假日取得的3倍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否可以免交個稅呢?

不是的,我們一起來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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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因此,法定節假日取得的3倍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瞭解以上關於節假日的涉稅知識之後,

祝願大家都能開開心心過個好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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