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單位可以長期虧損爲由,不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嗎?

「案例」單位可以長期虧損為由,不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嗎?

案情簡介:虞某峰於2014年3月13日入職上海CP廣告有限公司,擔任項目主管,雙方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約定虞某峰月工資15,000元。2016年7月29日CP廣告公司發佈公告,通知全體員工因經營業績不佳,銷售額及利潤連續多年出現大幅下滑,將於2016年7月30日起停止經營;所有員工的勞動關係及社保關係等於2016年7月30日終止,社保費用繳納至2016年7月30日;員工工資結算至2016年7月30日。虞某峰在CP廣告公司最後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CP廣告公司支付虞某峰工資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4日,虞某峰向上海市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CP廣告公司支付工資和離職經濟補償金。該仲裁委裁決支持了虞某峰的仲裁請求。CP廣告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原告抗辯:審理中,CP廣告公司對裁決書裁決的金額均無異議,表示CP廣告公司因經營不善,長期虧損,財務狀況無力支付虞某峰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法院裁判: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虞某峰2016年7月在CP廣告公司正常工作,CP廣告公司應支付虞某峰當月工資。CP廣告公司因經營不善決定於2016年7月30日停止經營,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CP廣告公司應當支付虞某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鑑於CP廣告公司對仲裁裁決認定的虞某峰2016年7月工資及經濟補償的金額無異議,且於法不悖,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對CP廣告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由於市場經濟的競爭性,不可避免有些企業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停業或破產,用人單位在自身困境中要保障員工的利益的確是一件不易的事,但律師還是認為用人單位無論什麼原因都應當保障自己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最基本的權益。最好是企業全體員工共同努力度過難關。松下電器公司曾經也遇到過困境,但該企業創始人松下幸之助堅持管理層勒緊褲帶,並鼓勵公司全體員工共同努力,最終企業度過難關,同時也獲得了最忠誠可靠的員工,最終該企業成為世界著名的家用電器跨國公司。作為員工來說,進入企業後就要努力工作,珍惜工作機會,為企業著想就是為自己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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