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友一石二鸟玩诉讼伎俩 有悖公平原则奇葩判决被撤销

北京融友一石二鸟玩诉讼伎俩 有悖公平原则奇葩判决被撤销

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间谚语常说“只有包做媒人的,没有包养儿子的”,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却作出一份“既然做媒人,就要包养儿子”的奇葩判决。

因兰山法院的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撤销,并发回该院重审;目前,兰山法院重新组成的合议庭已经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重审一审判决。

以“推荐客户”方式加盟融友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融友公司)是一家小贷公司,为了拓展在山东临沂的民间借贷业务,北京融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浙屹便找到临沂人陈峰合作。

2014年4月30日,陈峰在北京与融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协议》。这份《加盟协议》有两条关键性的约定,一是北京融友公司按照每笔借款服务费的40%给以陈峰服务费,如果出现坏账或者逾期问题,陈峰则相应承担40%的责任;

二是北京融友公司授权陈峰拥有“融友品牌”进行推广,陈峰具有公司独立经营、人事、财务等权利。

按照《加盟协议》的约定,陈峰只有在注册了拥有“融友品牌”的公司之后,才能正式为北京融友公司介绍业务,并获得40%比例的服务费。

2014年7月25日,临沂融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融友公司”)正式成立,临沂融友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峰任法定代表人。

陈峰手中掌握着一份北京融友公司与临沂融友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对《加盟协议》中的“坏账和逾期”进行了界定:因临沂融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借款及利息不能收回为“坏账”,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和利息仍不能全部回收则为“逾期”,临沂融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北京融友公司按照《加盟协议》约定,将服务费的40%从保证金中扣除。

这份盖有双方印章的《协议书》为复印件,据陈峰介绍,临沂融友公司成立之后,双方只是在网上进行了互签,因此只有复印件没有盖鲜章的原件。

在合作期间,陈峰(临沂融友公司)只负责向北京融友公司推荐客户,由北京融友公司派驻的工作人员与这些客户接触,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资金利息和还款时间。

客户借款本息结算的当月15日,北京融友公司按照“借款总额*1.8%(即为咨询费)*40%*6(月)”的方式,向陈峰(临沂融友公司)支付服务费。

北京融友公司提供的资料载明,约有80余万元的服务费都汇入了陈峰及妻子沈某珍的银行卡上。

模糊的“意向协议”成定案依据

临沂融友公司为北京融友公司介绍的客户中,到底存在多少“坏账”和“逾期”,双方一直存在争议,就连兰山法院也没有调查清楚。

2016年9月8日,北京融友公司与投资人温哲屹(北京融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浩将陈峰及妻子沈某珍起诉到兰山法院,诉称截止9月1日,未收回本金1347万余元、利息223.84万元,合计1571万余元,按照《加盟协议》约定“如果陈峰推荐的借款出现坏账或逾期问题,由陈峰承担40%的责任”,诉请法院判令陈峰及妻子沈某珍赔偿628.4万余元。

北京融友公司认为,其与陈峰签订了《加盟协议》,且服务费汇入了陈峰及妻子沈某珍的银行卡,所以陈峰及妻子沈某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峰则认为,《加盟协议》只是一种合作之前的“意向协议”,不属于正式合同,而且《加盟协议》明确了“公司独立经营”,而“陈峰”是自然人,“临沂融友公司”才具有经营资格,因此北京融友公司不应向“陈峰”、“沈某珍”主张权利,应当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承担40%的责任赔偿628.4万余元”的问题,北京融友公司认为系赔偿“借款总额(即本金加上利息)的40%”,陈峰认为成立临沂融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说得非常清楚,属于“按服务费的40%从保证金中扣除”。但是北京融友公司不承认这份与临沂融友公司所签《协议书》的复印件,陈峰认为这是故意隐匿证据,北京融友公司已经构成合同诈骗。

陈峰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收益“借款总额乘以1.8%乘以40%再乘以6个月”,居然要承担“借款总额40%”的责任,这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是按照北京融友公司诉请的逻辑,相当于“损坏一个鸡蛋要赔偿1000元钱”。

再者,北京融友公司随后也将相关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向“陈峰”、“沈某珍”追偿40%纯属一石二鸟。兰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北京融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许“另有隐情”,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姬思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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