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效益不好,連續五年拖欠並挪用員工工資,已經扣除的社保款該怎麼辦?

象牙撲克


樓主的問題涉及到以下幾個層面:

1、在企業連續工作了五年,與企業是具有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雙方的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與約束。

2、單位從個人工資裡代扣了個人應繳納的社保款,卻未代繳,企業違反了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

3、單位不但代扣後未繳還存在挪用已扣款社保款的行為,同樣違法並且行為極其惡劣,並會給員工帶來極其不利的後果。如果是在北京等城市,斷交或未繳都會失去買房、買車的資格。

那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分析下:

第一,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企業從員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及時足額上交社保,不得私吞或剋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保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強制性義務,社保費用繳納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有單位出,另一部分需要由勞動者出,單位代扣代繳,但是應該足額按時上交到社保部門,不得私吞或剋扣。

第二,如果企業私吞代扣的社保款,建議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到社保稽查科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直至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1)先到社保局查詢個人具體繳費信息。

作為員工來說,等到事後才發現代扣未代繳,後期的維權成本就會很高。因此,建議在入職繳納社保的次月,自己拿著身份證到社保局窗口進行查詢,查詢個人繳費信息。每年如果時間允許,年底再去查詢下。

查詢完後,掌握個人詳細繳費信息,然後與企業進行協商要求補繳,不補繳個人就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2)單位拒不補繳的,可以到社保稽查科進行投訴。

社保局設有稽查投訴部門,一般都接收社保欠繳、繳費不足等有關投訴,可以先行到社保局進行投訴。

(3)申請進行勞動仲裁。

個人認為勞動仲裁和社保稽查投訴可以同步進行,因為有時候某一方面的投訴企業置之不理,但來的部門多了,企業也會覺得背後發涼,因為沒有企業願意政府執法或監管部門老師隔三差五來企業。

畢竟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盯上了企業,想安然無恙的度過估計也不是那麼容易。

(4)仲裁結果不服或是企業拒不執行的,法院起訴。

仲裁不具強制執行力,因此很多情況下即便仲裁了,企業可能也不鳥,這時候就可以到法院起訴。

第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您在單位工作滿5年,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相當於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yeballNs


樓主你好,這種情況很明顯是一個違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與單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起30日內就要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所以你所在的單位私自挪用社保的繳費款,那麼是屬於一個違法行為,樓主完全可以申請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樓主要做的就是,持有自己的勞動合同數,因為只有在勞動合同存續關係期間,那麼才是有利的一個證據。然後持有自己的勞動合同書和自己的一個社保繳費證明對比,那麼就會得出一個結論是,完全沒有按著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按著給你繳納相應的社保。

所以說樓主這種情況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出面並出具仲裁結果,然後要求你所在的單位,進行給你補交相應的社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