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拖欠孩子撫養費,另一方需要幫忙支付嗎?

李聰


依據婚姻法規定,雙方只要自願領取了結婚證,就結為了合法夫妻,在婚姻的框架下,和對方的未成年孩子自然就形成了合法的繼子女關係,就有對繼子女進行撫養的責任和義務。要是一旦離婚,婚姻的主體不存在,繼子女的關係自然消失。

如果說撫養繼子女的時間過長,發生婚變導致婚姻解體,這就標誌著解除了撫養關,未來的贍養關係也不存在了。離婚時,就可以向對方討還撫養繼子女的費用,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現在回到樓主提的這個問題,孩子與樓主形成的是隱性的繼子女關係,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承認的,也就是說樓主沒有直接的撫養對方的孩子,在法律上沒有形成合法的繼子女關係,繼子女就不存在對樓主的贍養關係。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雙方自領取了結婚證,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把夫妻雙方的利益看成是一個整體。由此不難得出答案,一方拖欠孩子的撫養費,另一方就有責任用共同的財產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當然,要是用個人的婚前財產,幫助對方支付拖欠孩子的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除非自己願意。


老蔣閒言


原則上與另一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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