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合理籌劃——不同計稅方式的增值稅籌劃

增值稅的合理籌劃——不同計稅方式的增值稅籌劃

2002年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文件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徵收率開具)予以抵扣。自來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購進獨立核算水廠自來水取得普通發票的,可根據發票金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後依6%的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經所屬稅務機關核實後予以抵扣。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不含稅銷售額=發票金額÷(1+徵收率)

2000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037號]文件規定,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由於其外購原材料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造成企業稅收負擔較高,為了平衡企業的稅收負擔並便於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稅收徵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現行稅收政策對自來水、建築用沙土、石料等產品,可以由納稅人選擇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其選擇的原則,應主要考慮兩條:

1.影響經營程度。由於納稅人採用了簡易計稅方法後,按6%的徵收率計稅,也只能按實際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帶來購貨方相對抵扣稅款不足的情況,這就要考慮影響經營的程度。如果銷售對象主要是個人消費者,或非增值稅納稅單位,則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銷售對象主要是增值稅納稅企業,則要慎重選擇計稅方法。

2.稅收負擔狀況。如果按銷項稅需減進項稅額計算的稅收負坦率大於6%,則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反之,則宜選擇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計稅方法。

[案例]

江西永寧自來水有限公司生產的自來水主要是供應居民飲用。2002年銷售額2000萬元,可取得的電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已徵稅額為60萬元。

[要求解答]

江西永寧自來水有限公司採用那種計稅方式合算?

[籌劃分析]

江西永寧自來水有限公司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2000×13%-60=200(萬元),

增值稅負擔率=200÷2000×100%=10%,其稅負高於6%的徵收率,故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江西永寧自來水有限公司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2000×6%=120萬元。

兩種計稅方式相比,相差80萬元,故江西永寧自來水有限公司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納稅可少交80萬元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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