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過程的虛假行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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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過程的虛假行為如何定性?

拆遷中,被拆遷人為了獲得或者多得拆遷補償款,經常採用偽造文件、虛報數量、虛構面積、搶種等方式來獲取更多補償,看看哪些行為可能被定罪處罰。

第一部分

裁判案例梳理


一、通過偽造產權證書、批覆等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 (2017)粵刑終500號

案情:鍾某與同案人劉某,由同案人黃某(已判決)在虛假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複印件上加蓋岑村某社公章並出具《證明》,使鍾某位於某區某村大埔竹園3、4號土地上的臨時建築得以按宅基地標準徵收,獲得國家徵地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598.619280萬元,鍾某分得其中的221.090724萬元,終被判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二、通過偽造產權證書、批覆等騙取補償款,定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案號:(2015)郊刑初字245號

案情:常某名下有3套房屋,但只有一個土地證,根據拆遷規定,按照一證一補的形式補償。常某為了獲得更多補償,私自提供了2本偽造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給房地產公司,並最終多獲得60多萬元補償。

法院最終判決常某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理由是房地產公司為了加快拆遷進度,越權放任補償造成被告人常某客觀上佔有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補償款666357元以及三套房屋,導致無法認定常某對以上財物非法佔有目的,主觀詐騙的故意不充分,應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量刑。


三、 通過虛構、虛報數量或面積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2016)吉0323刑初226號

案情:2015年伊通滿族自治縣修建伊長公路過程中,需要徵用伊通縣後範村孫家窩棚屯村民周鐵男、李萍、孫長吉、夏銀輝家的宅基地和園田地。在測量徵用土地邊界時,被告人周鐵男、李萍、孫長吉、夏銀繪虛指地界,謊報土地面積騙取補償款,分別騙得補償款32804.11元人民幣、 26072.50元人民幣和24011.77元人民幣。法院最終判決構成詐騙罪。


四、通過違法搶建、搶種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2017)鄂0111刑初1199號

案情:2011年3月份,被告人葉某軍在明知葉某5、葉某6、周某(均已判處)為了騙取拆遷補償款,共同出資以葉某6名義違法搶建房屋的情況下,提供土地並出資人民幣3萬元參與搶建,後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


五、通過編造虛假租賃合同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2016)吉0104刑初433號

案情:2006年,被告人王某福與王某預謀利用其在前程村的一塊土地在拆遷過程中騙取補償款,與前程村村支書馬某編造虛假土地租賃合同,在前程村又取得了相鄰的一塊土地,並通過虛設辦公地點、搶建廠房、虛增設備、虛假評估等方式從某長春某騙取佔地補償款人民幣19,172,662.50元。事後,王某從中分得人民幣4,050,000.00元,其餘錢款由楊一和王某福非法佔有。

法院最終判決王某福構成詐騙罪。


六、 通過冒認、冒領方式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2017)粵13刑終146號

案情:因建設仁深高速公路需徵用龍門縣平陵鎮黃沙村白石組、平陵鎮小塘村“扦貝”等山地,按徵地工作要求遷移墳墓的群眾可得到對應的遷墳補償款。2016年5月,被告人丘某清找到李某1、徐某1,讓其二人通過冒認墳墓的方式騙取遷墳補償款,約定在騙取補償款後給予其二人每座墳墓共6000元的報酬,其餘歸被告人丘某清所有。之後,被告人丘惠清先在平陵鎮黃沙村白石組的山地尋得2座無主墳,並帶李某1到白石組的山地確認墓地位置,由李某1、徐某1一起到龍門縣國土資源局平陵鎮國土所辦理假墓地登記、遷墳補償等手續,意圖騙取遷墳補償款共計42050元。

法院最終判決丘某清構成詐騙罪。


七、 通過臨時租用、租賃的方式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2017)魯1102刑初125號

案情:2014年春,新東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馮家溝村委合作對馮家溝村片區進行舊城改造。被告人秦某招為獲取拆遷補償款,經與被告人秦某孝事先商議,在其本人未實際養殖狐狸的情況下,租用秦玉孝養殖的狐狸638只,騙取新東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款31900元。

法院最終判決秦某招構成詐騙罪。


八、辦理假戶口、假出生證明騙取補償款,定詐騙罪。

案號:(2015)河刑初字第29號

案情:2013年6月,被告人郝某哈得知本村拆遷將按每戶人口數發放拆遷補償款後,就產生了虛報人口數騙取補償款的想法。郝某哈電話聯繫在甘肅省靜寧縣老家的被告人王某燕(郝某哈妻子),授意王某燕“弄”一張《出生醫學證明》,以辦理假戶口騙取拆遷補償款。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燕通過家人在甘肅省靜寧縣紅寺中心衛生院“辦理”了一張新生兒“郝某”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為郝某哈、王某燕),寄給被告人郝某哈實施詐騙。2013年11月,被告人郝某哈用該《出生醫學證明》和其他相關手續,為“郝某”在本村落戶。2013年12月,被告人郝某哈領取了“郝某”的拆遷補償款、獎勵款共計騙151000元。

法院最終判決郝某哈構成詐騙罪。


第二部分

法律分析


通過閱讀大量案例,結合法律相關和實踐,我們認為,對於這類通過虛報、偽造虛假證件或其他欺騙隱瞞的方式獲取補償款的行為如何定性,並非必然構成詐騙罪,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點有2點:

01

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例如在違法搶建、搶種型騙取補償款的案件中,必須證實其在明知搶種、搶建行為會導致公私財物損失,這些需結合違建時機、動機綜合考慮。


02

補償主體是否因為被告人的虛假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並進行錯誤的補償。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2015)郊刑初字245號,法院認為房地產公司為了加快拆遷速度而放任審查,不能確定其因被告人提供的2個仿造的集體土地使用證而支付更多的補償,無法查實被告人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故不可定性為詐騙罪,而只對其偽造假證件的行為進行處罰。

回到文頭案例,我們認為雖然被告人A通過獲取戶籍的手段違法或存在虛假行為,但是其戶籍系真實的,並據此獲得補償,補償主體並非因為受到A在獲取戶籍過程中的欺騙行為而錯付補償。至於A在獲取戶籍過程中的不法行為應該另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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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法納君 法納刑辯”;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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