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电费”发票引来一堆“问题”!

问题背景: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另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同为一个集团下属子公司,为产品上下游关系,目前属于同一个管理系统,A公司作为管理主体。根据两个公司之前与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协议,B公司所签订的供用电协议除每月有基本容量费14万元外,平均电价较A公司高0.1558元/度,按正常耗电量计算每月因此需多结算电费约70万元。公司召开讨论会,提出以A公司为结算主体与供电公司结算电费,B公司的电费由A公司进行结算的方案,从而实现年度少结算电费840万元的目的。

一张“电费”发票引来一堆“问题”!


那么财务上的问题来了。电费结算怎么走?电费发票怎么开?这个发票能不能开?这个方案能否行得通?

问题一:电费结算怎么走?

主要有两个方案:

1、供电公司按统一的电价分别给A公司和B公司开具电费发票。

2、供电公司将园区电费与A公司统一结算,A公司再与B公司进行内部结算;

讨论结果:结算方案1在会上已经否决,因为供电公司已明确表示不能按照A公司电费结算方式与B公司直接进行电费结算;结算方案2成为唯一可能的方式,但因涉及问题较多,成为讨论的焦点。

问题二:电费发票怎么开?

对应方案2的结算方式有两个方案:

1、供电公司给A公司开具电费发票,A公司再给B公司开具电费发票;

2、供电公司给A公司开具电费发票,A公司将B公司电费折算成日常物料开具发票给B公司。

讨论结果:发票方案1最简单,也最清楚,但涉及开票范围问题;发票方案2比较复杂,但也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一张“电费”发票引来一堆“问题”!

问题三:这个发票能不能开?

发票方案1的主要问题在于,A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销售电力,开具电费发票给B公司就超出了经营范围;

发票方案2看似避开了经营范围问题,将电费发票开成了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但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讨论结果:发票方案2的发票开具方式是肯定不可取的,只能继续探讨发票方案1实施的可能性。

一张“电费”发票引来一堆“问题”!

问题四:这个方案能否行得通?

对于发票方案1的问题,重点在于A公司不是供电企业没有售电资质,开具电费发票就有超过了自己的经营范围。

我从网络搜索了很多税务局的类似政策解读来进行佐证,而且也提前咨询了12366服务热线,得出的结论是: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依据国际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税务局的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碰到的这种情况,属于转售电力的行为,可以开具转售电力的发票给共同使用电力的B公司。

结束语:

如果一般纳税人开具核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一定会引起税务系统的关注。因此建议,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同时,要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充分沟通,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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