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電費」發票引來一堆「問題」!

問題背景:我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另一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同為一個集團下屬子公司,為產品上下游關係,目前屬於同一個管理系統,A公司作為管理主體。根據兩個公司之前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協議,B公司所簽訂的供用電協議除每月有基本容量費14萬元外,平均電價較A公司高0.1558元/度,按正常耗電量計算每月因此需多結算電費約70萬元。公司召開討論會,提出以A公司為結算主體與供電公司結算電費,B公司的電費由A公司進行結算的方案,從而實現年度少結算電費840萬元的目的。

一張“電費”發票引來一堆“問題”!


那麼財務上的問題來了。電費結算怎麼走?電費發票怎麼開?這個發票能不能開?這個方案能否行得通?

問題一:電費結算怎麼走?

主要有兩個方案:

1、供電公司按統一的電價分別給A公司和B公司開具電費發票。

2、供電公司將園區電費與A公司統一結算,A公司再與B公司進行內部結算;

討論結果:結算方案1在會上已經否決,因為供電公司已明確表示不能按照A公司電費結算方式與B公司直接進行電費結算;結算方案2成為唯一可能的方式,但因涉及問題較多,成為討論的焦點。

問題二:電費發票怎麼開?

對應方案2的結算方式有兩個方案:

1、供電公司給A公司開具電費發票,A公司再給B公司開具電費發票;

2、供電公司給A公司開具電費發票,A公司將B公司電費折算成日常物料開具發票給B公司。

討論結果:發票方案1最簡單,也最清楚,但涉及開票範圍問題;發票方案2比較複雜,但也面臨極大的稅務風險。

一張“電費”發票引來一堆“問題”!

問題三:這個發票能不能開?

發票方案1的主要問題在於,A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包含銷售電力,開具電費發票給B公司就超出了經營範圍;

發票方案2看似避開了經營範圍問題,將電費發票開成了經營範圍內的項目,但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即為虛開。

討論結果:發票方案2的發票開具方式是肯定不可取的,只能繼續探討發票方案1實施的可能性。

一張“電費”發票引來一堆“問題”!

問題四:這個方案能否行得通?

對於發票方案1的問題,重點在於A公司不是供電企業沒有售電資質,開具電費發票就有超過了自己的經營範圍。

我從網絡搜索了很多稅務局的類似政策解讀來進行佐證,而且也提前諮詢了12366服務熱線,得出的結論是:超出經營範圍開具發票不屬於虛開發票行為,依據國際稅務總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稅務局的政策執行口徑,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碰到的這種情況,屬於轉售電力的行為,可以開具轉售電力的發票給共同使用電力的B公司。

結束語:

如果一般納稅人開具核定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一定會引起稅務系統的關注。因此建議,可以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範圍。同時,要和當地稅務局進行充分溝通,保留好相關稅務證據:如購銷合同、賬單等,以應對稅務局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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