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土地屬於村集體嗎?

市井鐘聲


我國農村的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部分土地承包給農戶,其餘歸村民委員會所有,截止2013年底,我國農村集體所有耕地面積為141312.3萬畝,村民委員會所佔為41.08%,村民小組所佔為51.55%。但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相互分離的,即所有權在集體,但是使用權在農戶,後來由於土地流轉的興起,演變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這三權分立,產權制度的分離,是土地高效利用的基礎,也是對我國農戶土地權益的一種保護和規範。

所以在現行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是承包權和使用權在農戶手中並且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村集體並不能隨意對農戶手中的土地進行徵收,尤其是在土地確權之後,農村地區的土地關係會更加穩固。但是農戶自家所承包的土地也有一定的要求,必須進行農業生產,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


韓一軍


在農村土地的歸屬權上,有很多人都會提出疑問,弄不清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到底是村集體的還是國家的。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理解。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農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類型的土地,是屬於本村村集體所有,通俗一點講就是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全村所有村民的,並不是某一個人或者組織的。

這些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當然,我們還必須要明確的是,在農村有部分類型的土地是屬於鄉鎮政府或者國家所有,比如:國有林場、林地、草地、國家法律規定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等。

雖然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屬村集體所有,但是村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這也就是國家正在推行的“三權分置”,村民可以向村集體提出承包土地的要求,而且在承包到土地之後,有權將其承包權再進行轉讓或者將經營權進行轉讓,以賺取租金取得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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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於網絡。


東愛雨公考


農民的土地是歸村集體所有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八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由上面的法條規定可以看出,農民的土地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擁有的只有使用權。農民對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擁有所有權的,同時對自留地、耕地上的農作物也是擁有所有權的。但是由於土地是村集體所有,農民對於宅基地是不能隨意轉讓的,更不能隨意買賣!即使轉讓,轉讓對象也只能是本村的村民,並且要辦理一系列的手續才能生效。農民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非本村的村民或者其他非農業人口,即使轉讓了的話,轉讓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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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裡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享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對集體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第二,集體所有土地是指土地歸誰所有,顧名思義,歸集體所有,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權,是《物權法》規定的完全的物權,享有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宅基地和承包責任田都屬於土地使用權,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種用益物權,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資格取得,權利人享有佔用、使用、收經營和部分處分的權利,沒有完全的處分權,處分權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因此,農民自己的宅基地,子女無繼承權,承包地只能流轉,不能買賣,這就是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第三,《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綜上,農民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和村民小組是管理者。


土地佬兒


根據《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經或者村同農民集體所佈的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祖祖輩輩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是由村民小組組成的,應當屬村民小組的。

我的回答歡迎大家在評論區討論,探討!


暢談新三農


那是村民小組集體的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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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農民承包的山和地,所有權都是屬於集體,農民承包的是使用權,通常所說的拍賣山和地地,買賣的不是山和地的所有權,而是在承包期內的使用權。我們國家的所有土地、山、礦產、海洋湖泊等,都屬於集體所有。但集體所有不等於你沒有,因為你也是集體的成員,如果村裡或者街道辦把集體的土地賣了,你是有對賣地資金去向有監督權的,當然你也有權利分得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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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的土地屬於每個農民成員的,因為土地來源是每個農員成員相互的耕田組成村小組一起團結起來為組織耕種才有了集體發展,所以有了每個農民成員,這個權益是大家組織起來的村集體,沒有農民成員就沒有村集體,怎麼說土地是村集體的?執能認可國家政府為了農民目常生話溫保問題受權給農民長期耕種和居住的宅基地無期使用權做為農民的權益保護,不得侵害,同時國家以法律規定加強了農民長期使用權給予]法律保護責任明確權益。


平安141999973


中國農村種植土地,包括農村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的。這個村集體包括農村現有土地的農戶人口。這次確定土地經營權,也是每戶原來有多少地,就確定多少地,不會多,也不會少。題主問為什麼會這樣?這個問題問的好。

首先必須明確的中國農村種植土地和宅基地是以村為單位的村民集體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的體現形式。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體現形式。

過去都是一家一戶的種植體現形式。剛開始單幹時都是幾家合夥農具種地。現在要實現土地流轉,實行大型農機作業。將更多的在土地上的勞動力解放出來。國家要給每家每戶土地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經營權。給一個村集體的總面積法律確權。其目地就是要保護村集體,每家每戶的利益。


不因為一家一戶的種地,也不因為土地流轉後,實現大規模的大型機械化的耕種形式,而改變農村種植土地和宅基地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法定製度。也就是說中國憲法確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制度,不因為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改變。

毛澤東同志在很早以前指出,中國的農民土地問題,是社會的基本問題。我們都知道歷史上中國的土地幾千年來都是私有制的形式。貧富差距太大是歷朝歷代,改朝換代頻繁內戰,爭奪生存權的根本。

要想穩定的使社會保持永久的和平環境,就必須走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道路。我理解確定每家每戶經營權的農村土地,有每家每戶的生存利益所在。但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公有制所有。換句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臺灣,釣魚島,香港,澳門等海域領土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的公有制。

但具體的生存經營權,又分農村種植土地,農村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城市土地是國家所有。

這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同於舊中國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更不同於吃大鍋飯時的前蘇聯的社會主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走出了中國經濟走在世界前面的事實。走出了中國經濟特有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現在正在走的是,讓九億農民擁有原來土地的確定經營權,生存權。而留足在土上的種植者。流轉土地,解放大批勞動者住進城裡,從事其它產業。這是提高全民生活水平,改革發展的重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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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有三個權。即:

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

決定了農村土地的法律特性。

一是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歸村委會作為法定代表人行使。

二是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歸享有村集體組織村民資格的公民行使。沒有村民資格權的公民,無權參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收益的分配。

三是農村的土地的使用權,歸各家各戶農民按份額指標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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