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打官司」之前,提前 知道的五件事;大家都可以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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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對方身份證號能不能起訴

當事人“打官司”之前,提前 知道的五件事;大家都可以調查取證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些當事人認為必須有被告的身份證才可以進行起訴。但實踐中,只要能提供對方姓名、家庭住址或者電話的。哪怕沒有身份證號,法院立案時也會受理。

重點是:起訴不難,送達難。

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後,一般會與對方聯繫並通知來應訴。郵寄應訴通知書或者打電話通知對方都沒成功時,將很難打官司。因為,很難保證“張三就是張三”。故與他人發生法律關係時(例如:合同關係、民間借貸關係、侵權關係等),應當及時、準確、收集對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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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聯繫不上時該怎麼辦

實踐中,許多被告為了逃避訴訟,故意不簽收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對於此類案件,可以考慮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會從嚴使用公告送達。法官會先要求提供被送達人的戶籍信息,向戶籍地通過EMS郵寄應訴通知書。只有被退回之後才會考慮公告送達。要注意一點: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的時間是60天;如果對方不領取判決書,判決書也需要公告送達(時間也是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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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多長時間才能出判決或者裁定

許多當事人認為,訴訟等於開庭,認為律師的作用就是庭上打官司。但事實上,訴訟是一個複雜的程序集合體。其包含:立案-送達-答辯期-舉證期-開庭-判決,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的程序和要求,而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時間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可知,本級法院可將審限控制在12個月之內。該審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的期間。

需要注意:公告期間、委託鑑定期間、雙方和解的期間、管轄權異議的期間是不會計算在審限之內的。除此之外,以上是法定訴訟期間,特殊案件審限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還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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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交鋒,法官會相信誰

法庭上,律師辯論交鋒、滔滔不絕。此時,當事人會有一個疑惑,自己的律師辯論的好不好?法官會相信自己的律師嗎?

其實,法庭上的辯論是為了創造最有利於已方當事人的案件真實與法律真實。而案件真實(案件本來的真實情況),並不等同於法律真實。

(1)案件真實的發展路徑是從前往後、一環扣一環、邏輯順承的關係;(2)法律真實是從後往前,一步一步往前推、邏輯驗證的關係。

一個從前往後、一個從後往前,兩者之間橫亙著巨大的認知鴻溝,而證據恰恰是橫跨鴻溝的橋樑。律師的作用就是用已有的證據,通過辯護,搭建案件真實與法律真實相鏈接的堅固橋樑。並且,該橋樑是通往最有利於已方當事人的。

因此,證據乃是訴訟之王,也是法官審理案件的關鍵。這提醒案件的當事人,準備訴訟時,應及時蒐集、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如果盲目、衝動提起訴訟,想要先發制人,但結果往往會先發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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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請你們律師能有什麼用


律師不是萬能的,但複雜的案件沒有律師是萬萬不能的。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會在法律框架下盡最大努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都是勝訴,有時還應考慮幫助當事人止損,即減少損失)。

既然律師不能讓案件“夢想成真、萬事如意”,那麼問題來了,花重金聘請律師的意義何在?

第一,客觀、理性、全面的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律師會根據委託人對事實的描述及現有的證據材料,提出一到兩種解決方案,幫助委託人作全面、客觀、理性的分析,而後由委託人決斷、選擇,律師就是把委託人決定的訴訟路徑儘可能走向成功;

第二,蒐集、固定、保全證據。根據委託人對案情的描述,幫助委託人蒐集、固定、保全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確保各證據之間邏輯自洽,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明待證事實。只有前期固定好證據材料,才能在訴訟中知彼知己、百戰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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